干部和工人不仅仅在于一种称呼及其反映的社会地位的不同,在就业待遇上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在我国的劳工立法上,把二者严格的区别开来,干部有干部的一套待遇体制,工人有工人的一套体制。例如在退休、退职问题上,针对工人的退休退职,国务院颁发了《关于
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而后又在《
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掌握干部退休、退职条件及加强干部退休、退职后的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国务院去年十一月七日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64号)。这个《通知》要求严格掌握工人退休、退职条件,加强对退休、退职工人的受聘管理工作。《通知》发布以后,有些地方反映,《通知》只提工人,不提干部,以致干部退休、退职中出现一些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希望能做出相应的规定,以利国发[1981]164号文的贯彻执行。为此,特对干部退休、退职的审批和退休、退职后的受聘、管理工作问题,作如下通知……” 从而要求各地专门针对企业干部的退休退职问题制定了另外的规定。
从整个企业干部体制的发展来看,国家对企业干预最越强,干部工人区分就越突出,国家对企业干预减弱,干部工人的区分就开始趋向融合。在80年代以前,干部和工人的区分最为明显,一定程度上讲,企业干部就是国家机关干部,到80年代这种情况有所改变,1988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事部印发了《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引入竞争机制改革人事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其中阐述道:
当前,全国工业企业正在逐步实行两权分离 ,转变经营机制 ,积极推行以承包制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全国预算内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各种经营责任制的已达80%以上。其中,企业租赁经营、资产经营和股份制等也有了新的发展。这项改革给企业人事管理工作提出了不少新的课题,迫切需要解决。……近来,许多实行各种形式经营责任制的企业,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差额选举、直接聘任等方式产生企业经营者,并逐级聘用内部各级管理人员,使企业人事制度发生了一场深刻的变革,有力地冲破了长期沿用管理党政机关干部的办法管理企业干部的传统模式,有利于克服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弊端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大批精明强干、勇于开拓的企业经营人才在市场竞争的风浪中脱颖而出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要坚持能上能下,做好落标和未聘人员的工作。改革企业人事制度,必须坚决实行能上能下,打破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企业经营者及各级管理人员受聘什么职务,就享受什么待遇;解聘或辞聘后一律不保留聘用期间的待遇。干部待遇终身制问题,应下决心解决,否则不利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对竞争中落标和未聘人员,应做好思想工作,并量才使用,发挥好他们的作用,也允许其合理流动。落标者或低聘、未聘人员要积极支持企业经营者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1991年人事部出台了《
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标志着在干部聘用制度上有了新的探索,但仍存在着相当的局限性,沿袭了国家公务员的一些制度,如:
第六条 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有三年以上工龄;
(五)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特殊需要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
第二十一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的工作调动,应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进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更为核心的问题是,到目前为止,我们仍然没有对在法律上严格区分干部和工人这一问题本身进行反思。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区分干部工人还有一定的社会必要因素的话,在进入市场经济的时代如果我们仍然报守这样身份的划分,无疑是一种具有歧视的区别。
(三)临时工问题
临时工同样源于我国计划用工模式,企业在正式的人员计划编制之外由于生产的需要录用了其他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虽然和一般劳动者一样从事相同的工作,甚至是更辛苦的工作。但是限于企业人员的计划限制不能成为正式的员工,无法享受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待遇。正如1956年《
国务院关于处理厂矿企业长期性临时工的通知》中所说的:
过去厂矿企业因生产需要,临时录用了一批工人。其中有一部分人,已经工作了很长时间,并且掌握了一定技术,成为生产中不可缺少的人员。但是工资和福利待遇一直低于正式工人。
临时工和固定的正式工即成为了工人里不同的群体,固定工享有企业广泛的福利待遇而临时工还可能为自己随时被解雇而担忧,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却不是二者在工作上贡献不同而只是进入企业工作的途径不同。
由于临时工是对国家计划用工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劳动市场客观情况的反映,国家对于临时工一直是存在较大的疑虑,甚至对这批计划外的工人也有着计划性的规定。例如1956年颁布的《
劳动部关于简化临时工人招收手续的通知》规定:
中央所属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下达经国家批准的劳动计划时,应抄送各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各国营企业应根据国家已经批准的劳动计划按年、按季编制临时工需要计划,直接报送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调配。各地劳动部门须根据国营企业和地方国营企业提出的临时工需要计划拟订年度、季度临时工平衡调配计划,报请当地人民委员会批准执行。
在劳动计划未批准前,各国营企业可按劳动计划草案或上级颁发的计划指标编制临时工需要计划,连同劳动计划草案或计划指标一并报送当地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调配。
各企业需要招收少量的临时工(具体人数由当地劳动部门规定后通知当地各个国营企业照办),可在当地自行招收,并向当地劳动部门备案。但需要临时工较多的,必须经过当地劳动部门统一调配。
到1965年,通过《
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制度最终确定下来:
为了促使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推行两种劳动制度,少用固定工、多用临时工,经济合理地使用劳动力,并简化临时工的招用手续,……企业、事业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从社会上招用职工时,凡是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都应当使用临时工(包括季节工,下同);已经使用固定工的临时性工作,应当逐步地改用临时工。……企业、事业单位需要使用临时工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报请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就近招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临时使用的下列几种人员,可以不纳入工资总额计划,不计算劳动生产率。……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固定工年末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指标以内,有权减少固定工,多用临时工。……临时工的工资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参照本地区统一规定的相同工种、同等技术的固定工工资标准作出规定,并抄送劳动部备案。临时工的劳保待遇,暂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临时工的粮食定量,一般按同工种的固定工的供应标准执行。需要增加的粮食,粮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