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国家从出现临时工的时候开始就不断的对临时工转入正式工进行规范。1956年的《
国务院关于处理厂矿企业长期性临时工的通知》中就提出:
各厂矿企业如因生产需要必须将上述工人由临时工人改为正式工人时,可在编制定员范围内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按正式工人录用。但应注意不要一切临时工都转为正式工人,应该分批批准,分批录用。
另外,1978年国家农垦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国营农场一九七一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通知》中也提到:
凡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并连续在农场常年性生产和工作岗位上工作的临时工(以下简称临时工),本人政治历史清楚,劳动和工作积极,身体健康,年龄适当,能常年顶岗位劳动,且户、粮关系在农场的,可改为固定工。临时工改为固定工,要严格根据上述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经过群众评议,农场党委审查造册,上级农场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核,并把审核后的人数报省、市、自治区农场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
上述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国营农场中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
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在1989年被《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替代,在这个新的规定中把保障临时工合法权益明确提出,作为立法的目的,并对临时工作出了明确定义为“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并要求“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合同期限届满时必须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对临时工的就业待遇规定上虽然和固定正式工还保持了区别,但已经有了平等对待的一些规定,体现出既有平等的立法,又有歧视的立法的矛盾,例如该法律规定:
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企业工作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三个。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应当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伤病假期间,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伤病痊愈,但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或病疗期满尚未痊愈的,应予解除劳动合同。对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并一次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企业招用临时工,从城镇招用的应当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临时工制度在1994年的
劳动法出台后正式走入历史,特别是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和
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提出:“《
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这是对多年来劳动者身份区分最直接的否定,明确了劳动者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地位,也是
劳动法在劳动者平等劳动权问题上最积极的立法理念。
(五)地方法规立法歧视评介:以四川省为例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地方法规的制定权,此后各地方在立法上也凸现出劳工就业平等权问题。以四川省为例,我们围绕之前的立法歧视内容列举几则劳工立法,由此可以看出地方立法中就业歧视发展的基本趋势和特点。
1985年《四川省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试行办法》严格限定了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和人民团体使用的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
1985年《四川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体现了计划性用工和地区排斥政策:
各国营单位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在中央和省下达的劳动计划内安排。在招收工人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地、州劳动局或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安排;跨地区招收的,由省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安排。
招用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先从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属城镇户口)和经过就业前培训的城镇待业青、壮年中招收,不足时再从其他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对经过专业培训毕业的人员,专业对口的应优先录用。招用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应从严控制。确需招用的工种(如矿山井下等),要报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这类人员中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到期必须解除合同。从事其他生产的农村人员,少数确需继续使用的,由用人单位报经所在县劳动服务公司同意,可续订合同。
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一般应由县劳动服务公司具体组织实施。要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如由用人单位组织招收,其所在的县劳动局(科)或劳动服务公司在确定招工地区、范围、条件和考核办法等方面,应给予积极指导。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基本条件是:
1.政治思想好;
2.年龄可视工种的不同要求。经协商确定具体适龄年限,对具有特殊技艺或经过职业培训的青、壮年,其年龄可适当放宽;
3.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含同等学历);
4.身体健康,符合所招工种的基本要求,并经体检合格。
1994年《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以企业性质区分职工,对劳动者平等适用事业保险进行歧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企业:(一)国有企业;(二)股份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五)私营企业;(六)外商及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三)经单位同意自愿辞职的。
1995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开始扩大劳动者的适用范围,要求覆盖所有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身份职工: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劳动力流动的重要保障措施。要根据全国的统一部署,按照统一领导,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综合配套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制订和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争取在3年内基本达到养老保险广泛覆盖所有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身份职工的目标。要尽快实行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