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搞清楚人民政协的所有委员都是当代劳动人民的优秀代表。他们本身不是剥削者,也不是剥削阶级的代表;
二是搞清楚人民政协制度法制化绝不等于否定民主集中制,也绝对不会否定民主集中制;
三是尽管笔者并不简单地赞成“两院制”,但应当明确“两院制”既不“姓社”,也不“姓资”;
四是进一步明确认识民主与法制相辅相成,民主是社会历史的必然,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道路上,人民政协制度无疑也应当选择法制化道路;
五是在政协委员中中共党员的比例约占百分之四十,即执政党只要获得百分之十以上的拥护者就可以实现“绝对控股”。人民政协制度法制化只会有利于制度化、规范地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强化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而绝对不会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在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中,民主监督是最关键的一环,也是一个最薄弱的环节。在人民政协的职能活动中普遍存在“协商容易监督难”的现象,“十六字方针”中“互相监督”未能得到最有效的实施。“人大的监督是权力机关的监督,具有法律的效力,但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监督不力的现象仍然存在”。[4]这是事实。有人由此得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正好是人大监督的一个必要补充”[5]的结论。笔者认为值得商榷。试想:连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监督机制尚且不一定能解决的问题,有多少能够通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补充”监督或者“柔性”监督来解决呢?!何况,解决人大的监督不力,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法制化,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
人民政协的监督作为我国整个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依据、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效力,及其在我国整个监督体系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亟待解决。有观点认为“这些问题要通过修改
《章程》和有关法制建设来解决”[6]。笔者认为,依靠
《章程》的修改是完全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要依靠人民政协制度在法制上的完善,包括制定《人民政协组织法》、《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法》等来解决。
当然,“徒法不能以自行”,“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本文不予多论。
结语:
人民政协有五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但其在法律意义上长期身份不明、职责不清、缺乏保障,长期处于法律上的边缘地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国家,人民政协制度的法制化问题应当提上日程。历史终将按其自身规律来运行。人民政协的发展道路从《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的颁布,到
《章程》的制定和多次修改,走过一条特殊的道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制国家的今天,人民政协制度是该重新回到法制化轨道的时候了。建立人民政协制度纳入具体的法律规范体系,使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执政党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参政党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变成为全社会、全国人民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把人民政协、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及其成员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范围、原则、方式、程序、保障措施等,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是时代的要求和历史的必然。
人民政协制度法制化的各种主、客观条件事实上均已具备。只要将现有规定、现行的作法,沿着依法治国和依法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思路主线,加以适度的整理、规范和调整,并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和保障措施,那么,一个完全新型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就会呼之欲出、顺利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