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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从重从快打击的思考

  那么,刑法和犯罪遏制的结合点又在那里呢?以下作两方面的分析:
  其一,从盗窃及“双抢”人员的结构来看,基本都是团体作案,其中作案者大都是未能就业或者没有经济来源的公民,职业惯犯占的比例很小,所以,今后一段时间需要整治的,就是针对职业惯犯开展有策略的迂回战术,瓦解团体头头,开展宣传攻势,针对高发案地段,实施重点布控,实施特情,开展群众摸排,压缩犯罪高发态势,达到遏制目的。从刑法对盗窃及“双抢”的有关届定出发,配合打击犯罪需要,在法定范围之间灵活处理,有意图的区分偶犯与惯犯及职业犯,作到有针对性的打击,而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否则,大规模撒布警力上街,犯罪控制的消长律作用仍然会体现出来。因此,在这个层面来讲,刑法和犯罪遏制在针对打击犯罪的认定方面构成了统一。
  其二,对抢夺或者抢劫的认定及量刑,刑法规定这两罪未涉及重大案件或者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剥夺他人性命的,不应当构成死刑的认定,当然,刑法对具体刑事责任的个别化认定也是为了遏制犯罪。但是,从上面报道的案件中来看,开枪击毙歹徒是否可取?此案件发生以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大伟教授指出人民警察在行使执法权利的时候要慎用警察权,这不仅是忧虑,也是从有法可依的角度提出了见解。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打击的时候,不仅要起到有效的犯罪震慑作用,也要慎重考虑执法程序正义问题。从案件本身来分析,歹徒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转身持刀袭击警察,而警察开枪警告,在警告无效的时候将其击毙,按照程序上来讲,是符合人民警察行使枪械规定的。在这里,刑法和犯罪遏制的内里要求也达到了形式上的统一。
  谁是谁非,如果从实证的角度来讲,这样做确实是达到了震慑犯罪,也解放了人民警察的手脚,群众也得到了一种安全的心理,在这个程度上来讲是有价值的。但是,罪刑法定的规则是不是给打破了?还提倡刑事责任个别化吗?在不同的法律思想视角各有各自的解释,也都能自圆其说。从便衣侦查支队的成立到这个小高潮,无不反映出从重从快打击,力求实效的一种思想,但是,要想社会治安好转,有立杆见影的实效,靠的是不是就是从重从快这一种方式呢?以下是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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