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倒送电是否产生电能交付的问题
正常情况下,电流应是从供电企业一方越过产权分界点到达用户侧的,但实践中也会存在倒送电的情况。倒送电,是指在具备正常的要式交付的条件下电流的反向流动。供电企业因设备检修等情况中止供电后,有自备发电机或双路、多路电源的用户在原线路保护系统未断开的情况下就开始电机发电或启用保安电源,形成了实践中的倒送电现象。倒送电是不正常的,也是相当危险的,因倒送电导致供电企业设备检修人员触电死亡的案件亦不鲜见。在倒送电的情况下,部分计费电能表还会发生“倒转”的现象。那么,倒送电是否发生电能交付的问题呢?我们认为,倒送电不应发生电能交付的问题,理由如下:第一,倒送电是极其危险的行为,只有用户存在严重过失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操作上严厉杜绝,实践中比较少见,属于例外;第二,根据
电力法的规定,电能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非供电企业不得经营电能,用户倒送电时电能交付的合法基础不存在;第三,在目前技术条件下,用户倒送电,计费电能表一般不产生表计数据的变动,而其他如机械表或部分电子表在倒送电时会进行表计数据的负向或正向累加,具备交付的表象,但用户若能证明该累加数据是倒送电产生的,此部分电量不属供电企业交付的范围,供电企业或用户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该交付无效,请求核减相应费用;第四,倒送电虽然具备电能要式交付的表象,但由于其不符合电能交付的实质要件,即电流须通过用电计量装置越过产权分界点到达用户侧。因此,倒送电不产生电能交付的效力。
【注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76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供电企业)向用电人(用户)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为展开方便,本文只论述供电企业和用户之间的电能交付问题。当然,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网企业与供电企业、发电企业与直供用户之间也存在各种类型的电能交付问题,但其基本原理和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的交付方式大致相同。
1887年,德国莱易锡裁判所的一个案例中,某人因盗窃他人电能被起诉,法院就认为,电能既不是气体也不是液体,而是一种状态,从物理状态的观点看,电能不是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所有权的客体,从而拒绝对窃电者进行裁判。但从公平正义观念出发,盗窃他人电能也会对他人造成损害,用样应当受到制裁和惩罚。为此,1901年4月9日德国专门作出规定,确认窃电应视为盗窃。See Vinding kruse , The Right of Property , p.120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3 , 转引自王利明.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