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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与排除外来的干预

  诚然司法机关确实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裁判不公时有发生,党政部门进行必要的正当的监督是合法的,我们说要尊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绝不是说党委和政府不能对司法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正当的监督是必要的,也是保障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所必须的,但这种监督主要应体现为,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裁判,而绝不是非法干预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地方党政领导应当努力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帮助司法机关排除各种外来干预和压力,而绝不能随意地干预司法审判活动。
  当前,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必须要建立和完善一整套制度。从制度上保证法官不受外来的干预,需要制定有关的法律和规则。一方面要建立法官的任职保障制度,保障法官非因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而不受免职、降职、降薪、调离等处分。司法审判人员因拒绝接受干预不得将其降职、调离,对因抵制干预受到打击的司法审判人员应提供补救的措施。另一方面,要严格禁止非法的干预,区分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的正当监督行为和对司法审判活动的非法干预行为的界限,对非法干预司法行为的人应当追究责任。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对执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一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司法部门独立办案的行为----要依据党纪国法严肃查处”。[civ]只有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有效的抵制外来的干预,才能真正保障司法的独立。
【注释】  实现司法独立,必须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排除任何外来的干预。如前所述,我国在新中国建立以后的某些时期,因法制不健全,而导致在许多地方党政领导具体审批案件的现象盛行,也不可避免的造成诸多的冤错假案,历史的教训已告诉我们,党政领导具体审批案件是与依法治国和司法公正的要求完全背离的。目前在实践中,党政领导具体审批案件的现象已越来越少,这是我国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表现。也可以说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然而,不可否认,在某些地方,党政领导通过各种方式干预、过问、插手具体案件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并严重的妨害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这些干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得样的,如在前些年,某省通过领导要求查询和调卷的案件,一年竟高达300件。一个案件从是否受理到如何审理(采用判决还是调解的方式)、从应如何作出判决到案件的执行,司法审判人员都有可能收到来自方方面面的批条、批示甚至指示,不少批条是较为原则的,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批条中所提出的意见是较为具体的,个别的甚至提出了明确的意见。也有的人通过本法院和上级法院的领导出面干预,对办案人员打招呼。当然许多法官在办案中不惧权势和压力,坚持秉公执法,使这些干预并没有影响裁判的结果。而在许多情况下,因缺乏法官的任职保障制度,法官因害怕被免职、调任及影响提职提薪等而被迫屈从于压力。某些法官因拒绝干预而遭打击报复,被革职和调离。由于外来的干预过多,从而在不同程度上妨害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党政领导干预具体案件,有可能会造成了如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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