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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的法律保护模式及其法律制度设计

  (一)建立产权的保护方法
  建立产权方法是人们首先想到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对创意建立类似于专利权或著作权或商业秘密权的产权从而用侵权法来保护创意,它是与上述的提供创意的第四种方式相适应。虽然在这方面法院的态度并不完全总是统一的,但总体而言,由于上述的美国法院和立法机关对知识产权客体进行保护的保守谨慎的态度,法院基本上反对给予创意以产权保护,因此创意提供者很难获得基于产权理论的成功。法院认为对创意的产权保护有可能与传统的成熟的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法律相重合,因此当法院援引产权学说时基本上就意味着创意不能受到保护。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特殊场合法院也应用产权学说允许对创意提供救济。如加利弗尼亚最高法院在某一时期就走了一条完全不同的道路,在Golding v. R.K.O. Pictures, Inc.案和Stanley v. 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 Inc.案中积极地给予创意以产权保护,只要创意在没有被被告盗用之前是新颖的并且已经把创意归纳为一个具体的形式。当然此后加利弗尼亚最高法院又在Kurlan v. 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 Inc.案中回到了主流,不过三年后,加利弗尼亚最高法院又在Blaustein v. Burton案中暗示产权立场并非完全没有可能。在Cole v. Philips H. Lord, Inc。案中,构想出并给予被告制造公司一个广播系列“Racketeer and Co.”的版式的原告向被告要求分享被告把广播系列”Mr. District Attorney”给予一个广播公司所获的利润。法院认为:
  证据表明,在广播领域,人们共同认可对表述在一个标准方式中的原创的创意或创意组合的权利。这个节目预示着一个数目不确定的广播系列。每一个广播有一个代表那个特殊广播的对话和情节的脚本。创意或创意组合描述成一个节目它本身并不变化,而每一特定的广播的脚本是不同的。
  [于是]对于已经演变为一个节目的创意的产权就产生了,它区别于对每一个特定的脚本的权利,这从被告自己的行为过程就可以发现。当把创意的产权转移进节目Mr. District Attorney中时,销售的不是脚本,而是基本的创意。
  这明显表明广播领域的商业习惯创立的产权在法院得到了承认。
  (二)合同的保护方法
  在美国创意的保护中,最重要的方法大概是合同方法,这主要是由于建立产权是很困难的,创意提供者只好寻求合同的救济。合同的方法有明示合同与默示合同两种。明示合同与前述的第一种提供创意的方式相适应,而默示合同则与前述的第二种提供创意的方式相适应。顾名思义,所谓明示合同就是当事人双方明确地签定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默示合同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并没有明确订立合同,但是从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推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对于明示合同,美国法院的态度差别仅仅在于创意能否构成一个约因。在Masline v. New York, N.H. &H.R. Co.案中,法院认为由于创意没有市场价值,不能作为一个合同的约因,同时它又没有产生财产权,因此没有对创意提供救济。而在High v. Trade Union Courier Pub. Corp.案中,法院却认为,披露的创意也许是常识,然而如果受到合同保护,这种披露足够形成支付承诺的约因。在Aronson v. Quick Point Pencil Co.案中,法院认为,即使一个创意既不新颖也没有价值它也可以成为一个合同的约因,并且“联邦专利法并不是这么一个合同的障碍”, 从而原告的创意得到了保护。而默示合同则是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confidential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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