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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律服务业的科学发展观

  二、用科学发展观看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必要性
  如果说进入新世纪开始的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可以被认为是将公共法律服务与市场法律服务在质量标准上进行统一的重大举措话,这仅仅是一个国家宏观层面上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的举措,相同或相似的举措应向市场法律服务这个狭义的法律服务领域延伸。《建议》明确指出“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方向,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准入制度”是规范发展法律服务市场的必要手段。
  从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来看,不是没有行业准入制度,而是没有具备“公开、平等、规范”属性的行业准入制度,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主体极其杂乱,直接影响或损害了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与发展,直接影响了法律服务质量的提高,直接损害了社会公众享有市场法律服务的利益,进而直接妨害了我国法制的进步与发展,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客观的社会现实。
  在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上,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除法定的律师外,从官方取得法律服务资格的人员还有基层法律工作者,基层政府的司法助理员,企业法律顾问、公证员、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土地登记代理人等,这是以行政割据方式瓜分法律服务市场的既成局面;而没有官方身份靠地缘优势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包括公检法司离退休人员、黑律师、土律师、讨债公司、咨询公司、法务人员等,则是以地方割据方式蚕食法律服务市场的既成事实。这种局面和事实已经使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成为条块分割、无序竞争随处可见的“江湖卖场”,没有任何秩序可言,各色人等都在为“争夺各种法律业务而上演着一幕幕的快意恩仇”[1],均为经济利益而拼搏。
  混乱的市场格局必将带来混乱的市场秩序,依法执业的律师生存空间受到空前的挤压[2],律师行业在这种生存尚且艰难的情况下求发展简直如同痴人说梦;每年虽然都有不少人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但踏入法律服务行业者无不感叹生存之艰难。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法律服务市场上法律规则已被既成事实和局面破坏殆尽,市场的监管者政府职能部门为争夺部门利益纷纷画地为牢置法律规定于不顾,长此以往法律服务市场上都是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何以为继,社会主义法制到什么地方体现。
  市场的混乱必然带来法律服务质量的低下,各色人等的劣行引起的社会公众非议都全部要由律师买单,因为在社会公众看来,这各色人等几乎都是以明示或默示的“律师”名义活动的,而主管部门却揣着明白装糊涂,不整顿市场只整顿律师队伍,李鬼作祟让李逵吃药,以至于以法律为生存基础的律师队伍也对法律不敢抱以信心,一个个向商人看齐,以经济效益为追求目的,以挣钱多寡为业绩衡量指标了。这种倾向如果继续,损害的不仅是律师行业的社会形象,损害的不仅是社会公众所应享有的法律利益,必将影响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廉洁性,最终损害的是法制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
  为法制国家的建设,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和谐社会的进步,为律师行业这个现代法律服务业走出困境走向发展,都应当从依法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开始。
  三、用科学发展观分析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要点
  法律服务是通过专业人员对法律的运用实现法律作用于社会的功能,无论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和市场主体提供的商品法律服务都服务于这一功能的实现,这两类来源不同的法律服务的互动和互为依存决定这一功能实现的程度和水平。
  服务的质量存在于服务活动过程之中,决定于提供服务的具体操作人员的综合水平。
  质量的衡量一般用标准来界定,对于产品来说不难理解,而对于服务来说,体现的方式则不同。
  标准是时代的产物,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交换并不普遍发生,用于交换的产品和服务,只要双方认可就行,就是符合“标准”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统一生产和统一分配,规范产品或服务的标准由各个有权部门制定,在普遍短缺情势下,产生不同的质量标准,是“宁滥勿缺”的标准,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部门标准,甚至地方标准还分为省标、地标、市标及企业自定的标准。各种不统一的标准给商品的市场流通带来极大障碍,改革开放后国家对产品实行质量的统一标准,是“宁缺勿滥”的标准,使产品市场经济在质量较有保障的前提下获得长足发展。产品的标准统一是产品市场发展的基础,是被实践证明的科学,同理,服务市场标准的统一也应当是服务市场发展的基础。
  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决定产品经济时代发展必将带动服务经济时代的到来,对服务类商品的质量标准的制定和统一是发展服务业的基础性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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