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电子政务信息公开对公民隐私之威胁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1890年美国著称学者布兰戴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律评论》第4期上发表《论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目前,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逐渐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保护公民隐私,其实质是赋予公民个人人格的独立与对自身信息传播的控制权。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认识而产生。一般认为,隐私权的具体权利形式有:第一,知情权。数据主体有权知悉、了解与自己相关的个人数据收集者的权限范围、收集的目的、用途等情况,并有权查询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情况;第二,控制权。数据主体有权决定是否提供个人数据、提供哪些数据,以及用于哪些方面;第三,使用与修改权。主体对其个人数据有权决定何时、何地在多大的范围内使用哪些数据信息以及有权对个人数据进行修改补充;第四,安全保障权。数据主体有权要求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以保障个人数据的安全性,防止不当泄漏。其中知情权是电子政务中数据主体最重要的权利,也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电子政务中隐私权的客体主要表现为个人数据。所谓个人数据,是指一切与个人有关的,能使他人或计算机系统从众多个体中识别出该个体的信息资料。凡是可以用来识别具体个人的信息,诸如健康、财产、婚姻、经历、通信、日记、住所地址和私人文件等都构成个人数据。这些个人数据主要体现为:(1)司法部门通过电子化手段储存公民刑事犯罪记录与公民身份认证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出生地、血型、身高、体重及指纹等;(2)档案管理部门收集的如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职业、收入、工作单位、研究方向、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个人资料;(3)金融部门收集的如职业、职务、收入状况、婚姻状况、存款证明、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通讯地址等个人数据;(4)税务部门在办理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个人事务中收集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信用状况、工作经历、工资收入及纳税状况等。另外,医疗部门、电信部门以及社会保障部门等都收集和储存了大量个人数据。而且,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一些新出现的个人数据,例如电子邮件地址、域名、使用者名称、通行码等,都可能会成为各管理部门收集和储存的对象。
在电子政务的环境中,一方面由于计算机强大的信息记录、处理及储存功能,以及网络这一传输媒介的兴起,使得政府机构对个人数据的搜集与利用较以往更为容易和快捷;另一方面面对这个几乎透明的“玻璃社会”,个人隐私被侵害的可能性也随之大增。正如美国前副总统戈尔所说,发展电子政务需要解决好两个关系:一是与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关系,二是与消除数字鸿沟的关系。[3] 可见电子政务发展中的隐私权问题日益突出,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已日益受到威胁和侵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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