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政府拥有整个社会信息资源的80%,政府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收集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建立起巨大的数据库。这些信息可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政府机构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另一部分是政府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所收集的信息,这部分信息含有大量有关个人隐私的信息,如个人识别资料,如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分证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住址、电子邮件地址等,以及个人背景资料,如婚姻、家庭状况、教育程度、职业、收入情况等。随着这些含有大量个人信息的数据库的无科学限制的使用,这就给雇主、政府机构或其他使用者提供了选择的依据,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公民个人生活与人格的萎缩。1998年5月14日,克林顿在向所有行政部门及机构发布关于联邦记录中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备忘录时提到,“联邦机构对个人信息记录的逐渐网络化将导致在使用分析信息的方式上个人隐私权的削弱。”[4] 另外一位观察家曾说:“卷宗社会(dossier society)的基础正在建设中,在这样一个社会里,利用平常交易中所采集到的有关消费者的数据,计算机可以被用来推测个人的生活方式、习惯、下落、社会关系等等。”[5]如政府部门所收集到的有关居民的信息,如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在颁发执照的过程中所采集的驾车人的姓名、身高、体重、年龄、视力矫正镜的使用等信息,这些信息很容易经过编辑处理,被出售给一些数据公司或营销公司。如果对这种情况不加以限制,用于特定目的的信息就变成了准市场上的公有信息。Jeffrey Rothfeder 在其《可出售的隐私》一书中提示了美联邦政府各机构大约有2000个数据库,其中记录着数以百万计的公民的信息。许多机构相当自由的“分享”着这些信息,或用来寻找如偷税者等可疑的行为的不轨者。[6]
由此可见,在电子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政府部门是个人隐私权的最大威胁。连一向强调保护个人隐私的美国政府也在侵犯他人隐私事件中扮演不光彩的角色。美国联邦调查局的“食肉者”网上邮件窃读系统最近引发激烈争论。该系统可以被安装在ISP(网络服务商)的设备上,从浩如烟海的电子邮件中找出发自或送至目标嫌疑犯的邮件,并将其内容复制到“食肉者”电脑的硬盘上。但人们无法确定该系统是否仅仅读取那些只与罪案调查有关的电子邮件而不侵犯网民的其他隐私,从而引起了用户甚至是服务商的极力反对。现在越来越多的美国法庭批判在对案件审理中对家用PC进行调查取证,如莱温斯基一案。因此,我国政府在电子政务信息公开的过程中,随着大量信息以数字化的形式公开,不可避免地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而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又是不完善的。
三、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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