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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的检察监督

  第五、规定检察监督的正当程序,实现形式正义。“正人必先正己”,“打铁需要自身硬”,是中国传统的道德文化观念。权力的配置与行使,应与这种观念相适应,解决权力的正当性问题。法律的授权----实际上就是人民的授权,使检察监督获得了实质的正当性,而遵循正当程序,使检察监督获得了形式正当性。西方古老的“正当程序”的原理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也就是案件的裁决人不能对案件持有偏见和拥有利益。(2)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现代正当程序中的知情权、辩论权和听证权等,也都来源于这些原则,并被归结为“意见交涉”。行政权的行使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有时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实际上表现为不同主体的利益[15],这些主体间的利益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互相排斥的。对行政权的监督不仅与行政机关有关,也与这些利益受影响的主体有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应进行意见交涉。保障各相关方的程序权利,重视证据收集程序以及举证和证明的规则,在质证过程中证明事实,均是正当程序的要求,更是法治的要求。 
  五、结论
  行政权的扩张进一步要求对其进行控制,我国行政权发展与西方迥然相异的路径,使这种控制成为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的宪政架构,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预留了广阔的空间。但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还处于探讨阶段,检察机关只是基于预防职务犯罪、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的目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间接的监督,这种监督只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的副产品,其效果及其有限。检察机关还没有对违法行政行为的一般监督权。
  检察建议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监督方式,能妥善处理行政权和检察权的关系,是一种较理想的检察监督方式。检察机关也依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行政进行了探索。如果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增加检察建议的公开性,检察建议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如果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可以拓展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强检察监督的刚性。检察建议和行政公诉权这两种方式还能有效地配合起来使用[16]。根据法治的一般原则,这都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并且规定权力行使的正当程序,使权力自我克制,增加正当性。
  
【注释】  威廉.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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