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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共通原理及其在普通共同诉讼中的适用

  (一)证据关联性决定了证据共通原理的适用
  在双方当事人展开对抗并由法官居中裁判的民事诉讼结构中,证据属于双方当事人展开诉讼对抗的主要“武器”。
  在解决民事私益案件的诉讼中,适用辩论主义。辩论主义体现了当事人对判决基础的案件事实证据的处分,意味着从程序方面尊重当事人间接处分自己实体权利的自由。解决私人之间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基于私法自治,理应以较能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判决内容为宜。因此,在辩论主义制度下,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提出了利己的案件事实,在通常情况下对此事实就得承担行为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才会提出,而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则会隐瞒甚至毁灭。其结果必然是使作为当事人双方对抗武器的证据本身带有了一种如“原告方的证据”或者“被告方的证据”这样的党派性。
  在解决民事公益案件的诉讼中,适用职权探知主义。 采取职权探知主义的理由主要是,法院依职权主动探知事实和证据较能发见真实,对于涉及公益的案件,不能任由当事人提出虚假的事实证据,所以为发现真实和维护公益,由法院以公益维护者身份依职权探知案件事实真相。必须明确,法院职权调查责任是基于其作为国家机关所承担的维护公益的职责,所以法院职权探知案件事实真相是其以公益维护者身份履行其调查义务,并非行为举证责任。
  在现代社会,法院必须依据经过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即证据裁判原则。通常情况下,必须同时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或可采性。无论是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还是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纵然具有党派性,只要具有证据能力,就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系。证据的关联性体现为证据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比如,证据本身就是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如被害人头上的伤口,是侵权事实的一部,又是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物证);证据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影响下形成的(如亲见合同签订的第三人就此作出的证言)。即便是在原始证据的基础上再生的传来证据(比如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对目击证人证言的转述等),也与案件事实存在着(间接)联系。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讲,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是一种客观存在,不能由法律加以限制,也不能随意加以排除。
  证据共通原理的适用实际上是建立在证据关联性的基础之上,是由证据本身的关联性所决定的。因此,是不论何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均可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既可证明有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也可证明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案件事实。那么,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其内容一旦呈示出来,即使不利于提出该证据的当事人而有利于对方当事人,该当事人也不能撤回该证据或者主张该证据无效,而应将之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纳入法官斟酌裁量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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