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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达和史进哪个更冤?

  值得注意的是:鲁达和史进固然可以有各自不一样的想法,但两者之所以具有不同法治观念的事实,是否也多少说明了“人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放诸四海而皆准、尚不曾被颠覆的原理呢?
  三、犯罪情节轻重悬殊。
  要是鲁达罪重,史进罪轻,要么两者罪行相当,或大致相当,倒也罢了。然而,事实恰恰是:前者仅杀一人,而后者却背着至少四条命(不亚于马加爵!)。就算庄客王四(丢失密信者)按家法处置,依然还有猎户李吉(为官府通风报信者)和县公安局的两个刑警大队长(都督)。从现代法理看,鲁达杀郑屠只是“防卫过当”,案件的性质充其量也只是假公济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已。就古代法治言,作为经略府的提辖似有兼管社会治安的职责。也就是说,鲁达找茬收拾郑屠,多少是在“执行公务”,虽稍滥用职权,却没有谋害后者的意思。他赤手空拳对付郑屠的“剔骨尖刀”,不想仅三拳就让其毙命,犯的是杀伤罪中最轻的一类:斗殴杀伤,且属于过失杀人。相比之下,史进犯罪的性质则有很大的不同:“滥杀”兼“袭警”、“拒捕”和“通匪”,仅最后一项在北宋时期就可构成死罪。此外,史进一伙还犯有“不义”罪(子民杀官吏),并在杀伤罪中犯有故意杀人罪。之前还犯有窃盗罪。宋以前的多个朝代中,窃盗皆为死罪。要是在隋朝,闻而不告者也处死刑。可见是相当重大的罪行。
  四、身份与社会关系背景不同。
  从一开始官府对史进的态度可知(这位老汉生前仗义疏财,挥金如土,收留落难枪棒教头,并促迫儿子拜师习武就为一例):“我们都是没事的,等你绑出来,同去请赏”。(第三回:史大郎夜走华阴县 鲁提辖拳打“镇关西”)。试想一下,史进本是被缉拿的要犯,却顷刻成了受蒙蔽无罪,反戈一击有功的“革命群众”了。他却还要“待平静了”,再卷土重来, 如此宽容,理由何在?不是史公子犯事儿,后自有人替他摆平,他怎敢如此逍遥?事实上,赎刑制度由来已久,即使是墨、宫和大辟等适用于中罪的中刑也可用百至千锾来赎买:“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郭沫若就曾对《吕刑》中的赎刑制度给予猛烈批判。(参见郭沫若著:《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科学出版社1964年版,第148-149页)。
  而鲁达何许人?小种经略府的提辖。什么是经略府? “人民武装部”也。然而须知,北宋时期官与职殊,名与实分,冗官冗吏。如宋真宗时,一次裁减各路冗吏就达19万之多。(参见张晋藩、王超著:《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71页)。鲁达的提辖官阶,恐怕徒有虚名。鲁达从老种经略府调小种经略府公干,名义上是帮忙、人员支持,实际上是降职使用,“精兵简政”的结果。史学界权威理论认为,自唐中叶两税法实行后,中国封建社会逐渐进入末期。(参见赵俪生著:“综论两宋的阶级斗争和阶级关系——兼论资本主义萌芽在宋代发生的可能性”,载于《山东大学百年学术集粹•史学卷》(上),山东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4页)。尽管这一观点受到置疑,但可以肯定的是:商人、小业主、手工业者作为一种新兴社会力量这时开始抬头。而由于藩镇割据的大大削弱,“行伍”的社会地位有所下降。难怪向来并不谦虚的鲁提辖会酸溜溜地骂:“洒家始投老种经略相公,做到关西五路廉访史也不枉了叫做镇关西。你是个卖肉的操刀屠户,狗一般的人,也叫做镇关西!”(第三回:史大郎夜走华阴县 鲁提辖拳打“镇关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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