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我国反补贴立法
欧福永;刘琳;高萍
【摘要】我国相关部门在反补贴立法方面已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取得长足的进步。但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反补贴立法存在种中不足。本文作者参考了欧盟,美国的相关立法,并对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我国的
反补贴条例在立法体例,补贴的类型,确定补贴的标准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建议我国的
反补贴条例应确立若干新的制度。
【关键词】欧盟反补贴立法;美国反补贴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全文】
1.引言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手段,但是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升温的近十几年来,反补贴案件的数量相对较少,远不及反倾销调查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大。我国是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大国,不过到目前为止对我国实施的反补贴调查仍屈指可数。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是因为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在反补贴调查过程中要触及他国国内法和大量政府间交涉,同时还要考虑自身国家整体利益的平衡;二是因为一些发达国家认为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中国长期以来又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且根据中国加入WTO的议定书规定,中国在加入WTO后的15年内(即2016年12月前)可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正是因为反补贴案件的数量较少,国内外对反补贴立法的研究也相对较少,尤其是在中国,对反倾销研究的成果颇为壮观,但在反补贴法的研究上则刚起步。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尽管反补贴案件数量较少,但其影响不可小视。就我国而言,以下情况使得我国必须警觉和重视反补贴案的出现,加强对反补贴立法和实践的研究。
1.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正在逐步改变。美国已在反倾销实践中给予我国应诉企业以单独税率并开始承认部分生产要素价格的市场导向性;俄罗斯、东盟十国、新西兰、吉尔吉斯、贝宁、多哥、南非、亚美尼亚等多个国家已宣布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截至2004年年底,共有37个国家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与欧盟在2005年春节后继续就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进行洽谈,欧盟新任贸易委员彼得.曼德尔森2005年2月24日访问中国时透露,欧盟有望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在这种形势下,正如巴尔舍夫斯基所说,一旦中国得到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当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再难以对中国企业奏效的时候,我们是不是会面临更多的反补贴调查?
2.美国和欧盟在反补贴政策上对中国的立场。美国是历来发起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而欧盟在近几年来反补贴案件的数量猛增,因此他们在反补贴问题上的立场对中国影响颇大。虽然按照美国《反补贴法》,反补贴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美国商务部倾向于认为,该法可以适用于市场导向的行业。据海外媒体报道,美国国会正在酝酿通过立法的形式,允许美国企业对中国提起反补贴调查,此举得到了美国全国制造商协会的支持,美国国内一些有政府背景的行业协会也正积极游说政府对中国采取反补贴措施。来自中国驻德使馆的研究报告也认为,美国及欧盟以往一向认为反补贴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目前这一观点有所改变,中国、俄罗斯及乌克兰等国家将成为反补贴对象国,这些国家政府给予出口津贴的产业将会更多地受到调查。中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局长王世春在2004年10月23日召开的中国民营企业商务发展高级研讨会上说,现在美国、欧盟作为全世界反补贴措施的最主要使用者,已在密切关注我各类补贴政策和信息。今年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的反补贴年度报告中明确表示正在搜集我补贴政策和资料;而美国议员已建议允许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措施。欧盟也有类似举动,以期在反倾销措施有所收敛的同时,向我抡起反补贴大棒。因此,今后国外对我反补贴调查的数量可能将逐渐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