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国已进入贸易摩擦多发期,其特点一是贸易摩擦数量居高不下,二是在遭遇反倾销、保障措施的同时开始面临反补贴。2004年,加拿大率先对我国产品实行反补贴调查,先后对我国的户外烧烤架、钢制紧固件和复合地板发起了3起反补贴调查。由于不少国家都有反补贴的法律和实践,因此也不排除其他国家效仿加拿大的法。
4.根据WTO规则,WTO成员可以依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从其他成员进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在确认是否存在补贴时并不考虑补贴的成员方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也就是说,从规则层面上看,“非市场经济地位”并不能成为中国企业规避反补贴措施的保护伞。2004年以来,加拿大多次发起对中国产品的反补贴调查,就是一个例证。
5.我国在加入WTO时曾承诺:取消所有属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禁止的出口补贴,在加入之前,停止维持先前所有的出口补贴计划,自加入时起,停止在此类计划下做出额外支付或支出,也不再免除税收或授予任何其他利益。这一承诺涵盖了各级政府所给予的补贴。而目前的情况是,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增长、解决就业等考虑,通过信贷、税收、电价、运价等措施,对很多产品都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补贴。而随着美国、欧盟等反补贴措施最主要使用者对我国各种补贴政策和信息关注程度的加大,这种补贴的风险正在逐步加大。
为了适应加入WTO 后的反补贴形势,避免重蹈反倾销给我国出口造成严重损失的复辙,中国有必要加强对各国立法的了解,一旦对我国产品提出调查,就能及时做出反应。然而,正如原商务部条法司司长、中国著名的国际贸易法律专家张玉卿先生在2004年11月22日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与美国海陆律师事务所在京联合举办的“贸易救济高层研讨会”上所说,“过去20年,我国相关机构一直在研究、实践反倾销案件,对补贴与反补贴的问题涉及较少”、“我们现在应重视研究补贴与反补贴的法律、法规,……研究西方国家对中国适用反补贴可能带来的后果与影响”、“我们已有25年之多的抗辩反倾销的经验与教训,但在抗辩反补贴案件上还是新手”。
所以,研究WTO相关规则和各国的补贴和反补贴立法,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更好的保护国内产业,同时,规范我国的政府补贴行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WTO反补贴规则和西方反补贴法对我国的适用,对我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2.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我国反补贴立法
2.1我国应对反补贴的立法体例进行重构
为完善我国反补贴立法,履行我国作为WTO成员国的义务,国务院分别于2001年11月26日颁布了《
反倾销条例》、《
反补贴条例》和《
保障措施条例》,3个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同时正式施行。《
反补贴条例》与WTO《SCM协议》基本衔接,在形式上将反倾销与反补贴分开,单独立法。在内容上,《
反补贴条例》注重与《SCM协议》基本保持一致。2004年3月,国务院又对《
反补贴条例》作了小幅修改。为了使《
反补贴条例》更具操作性,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
反补贴条例》施行之后,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规章。例如,由外经贸部于2002年2月颁布了《
反补贴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反补贴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2002年3月颁布的《
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
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等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