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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港澳CEPA项下的《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政策分析

  三、CEPA原产地规则
  所谓原产地规则是指各国或地区为了确定产品原产地而采用的法律、规章、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5]。它是确定进入国际贸易领域货物之“国籍”的法律规则,其本身是一种贸易政策或贸易管理手段,是一国给予另一国优惠待遇,对进口商品实行数量限制等的判定依据[6]。在当前世界经济区域化、集团化、贸易垄断不断加强,贸易摩擦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原产地规则已是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之一[7]。
  澳门基本法第113条也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当时的产地规则,可对产品签发产地来源证。而CEPA项下的﹤《关于内地与澳门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是两地的又一项在此领域中的合作。但是,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国家和单独关税区之间都要制定较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以防止区外国家的产品利用CEPA的管道享有关税优惠的待遇。同时,只有制定适合内地和澳门自身特点的原产地规则,才能充分体现澳门企业的期望和合理要求,使澳门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根据CEPA实行零关税的货物,只能是原产于澳门的货物,经过澳门转口或简单加工的货物不能享受关税优惠。因此,需要用原产地规则来判定什么样的货物是澳门原产货物,可以享受优惠,什么样的货物不能作为澳门的原产货物。CEPA的原产地规则属于优惠性的,是CEPA双方经过磋商确定的。CEPA原产地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在内地与澳门的贸易中,正确判定进口货物的“身份”,以便给予原产于澳门的货物零关税待遇,避免经澳门转口的非澳原产的产品享受CEPA的优惠。可见,CEPA中的原产地规则对保证优惠关税政策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CEPA的第三章第十条原产地规则及附件二《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对判定澳门原产货物的认定标准,采用了各国和其它自由贸易协议中普遍适用的原产地判定的两大原则,即产品从一国或地区“完全获得”或者产品在一国或地区经过“实质性加工”[8]。并且对2004年开始实行零关税的产品和今后实行零关税的产品制定原产地标准时都将遵循这个基本原则。
  (一)、“完全获得”( 相当于完全原产地产品标准- Wholly Obtained Product)
  即完全使用本国原料、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在CEPA中是指完全在澳门生产和再经过生产加工获得的产品。它主要是动植物或渔产品,工业产品主要是回收性原材料。例如,在首批降税的273种澳门产品中只有7项以“完全获得”作为判定原产地的标准[9]。在具体产品标准上,充分考虑了澳门的实际情况和内地的关注。例如:将“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限定为“在澳门收集的其消费过程中产生的”。这样的规定杜绝了第三方的废旧物品,甚至工业垃圾,以及澳门本地的生活垃圾,享受CEPA的优惠进入内地而对环境造成污染。
  (二)、“实质性加工” (相当于实质性改变标准-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用于判定“非完全获得”货物的原产地,即含有进口成分、部分使用了进口的、包括来源不明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制成的货物的原产地。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对于如何确定这种带有“多国产品”特征的货物的原产地,逐渐形成了以发生最后一个“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作为原产地的基本原则。面对成千上万种产品,各国将“实质性改变”的认定标准确定为一定比例的国内增值率、特定的加工工序或海关税号改变[10]。在CEPA中,经“实质性加工”的产品是指含有非澳门成分但在澳门经过规定的实质性加工工序后获得的产品。CEPA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实质性加工”的具体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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