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即:税则改变标准 (Chang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 或称 Tariff-shift 或Chang in Tariff Heading (CTH))。所谓税则改变是指货物的税则号列(二、四或六位码)与其所投入的物不同(Classification of inputs(materials) different than classification of output(product)),即表示该货物已完成实质转型。根据这一标准,若某种进口原材料经过制造加工,在特定的附有清单的商品目录上改变了税目,则可认为已经过了实质性改变。这一方法的优点是可以确定产地的条件做出准确和客观的规定,同时制造商品容易提供证明货物符合规定条件的数据。依据明确的税则(HS)核定结果判断货物是否经过实质性改变,使原产地规则的管理更为简便,且易于统一解释。其缺点是这种目录的制定比较困难,而且需要不断地作出修改以保持与技术发展和经济状况相一致。同时任何制造或有条件的加工说明不应过分复杂,否则会导致制造商无意中犯错误。另外,采取这一标准的前提是进出口双方都已采取统一国际关税税目标准作为各自税目的依据,并统一适用这一关税税目表。
百分比标准是按照出口货物的进口部分与该货物本身的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即货物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制造或加工,其制造或加工后的货物增值超过货物未制造或加工前原价值一定百分比者,即视为该国或该地区产品。采用此方法的原因主要是当产品进行加工或组装程序后所成的最终产品并未造成税则改变时,此法可用来辅助税则改变标准。通常制造或加工前的原材料价格为其进口或购买价格,制造或加工后的产品价格为其出厂价格或自生产国出口时的价格。这种方法可以规定出口货物中进口部分的价值最高百分比,也可以对出口货物中国产部分的价值规定最低百分比。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精确和简单,并涵盖所有产品,使对产品做一定经济贡献者取得原产地资格,降低因透过简单加工而取得原产地的机会。进口的或未确定原产地的零件可按得到的商业记录或商业文件予以确定。其缺点是当增值率略高于或略低于规定的百分比时,很难做出产品符合或不符合原产地标准的决定。而且,世界原材料市场价格及货币的波动,也容易造成这种标准的偏离,并且在进出口国之间对于哪些费用应计入货物的成本不容易达成一致。同时容易对劳动成本较低的国家或地区造成歧视效果。
1923年国际联盟通过的《简化海关手续国际公约》第一次涉及到原产地的问题,但由于该公约的影响较小,原产地规则的国际统一还没有形成。1947年的《关贸总协议》制定时,虽然没有专门的原产地规则,但GATT原始缔约方在基本条款中确立了“原产地标记条款”,对于原产地标记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1、“缔约国在有关标记规定方面对其他缔约国领土产品所给予的待遇,应不低于对第三国相同产品所给的待遇”,缔约国为了确认货物原产地身份而制定和实施原产地规则时,必须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即以同样的要求适用于所有的关贸总协议缔约国。2、“缔约国认为,在采用和贯彻实施原产国标记的法令和条例时,对这些措施给出口国的贸易和工业可能造成的困难及不方便应减少到最低限度,但应适当注意防止欺骗性的或易引起误解的标记,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3、“只要行政上许可,缔约国应允许所要求的原产国标记在进口时贴在商品上”,缔约国应允许将原产地标记在进口时加贴在进口商品上,这意味着不一定非要规定原产地标记在商品出厂时就贴上。4、“缔约国的有关进口产品标记的法令和条例,应不致在遵照办理时会使产品受到严重损害,或大大降低它的价值,或不合理地增加它的成本”,缔约国有关标明进口商品原产地标记的规定不应该导致商品损坏,包括外形损坏,或者使商品价值下降以及商品的成本增加。5、“除了不正当地拖延标记的更正,或贴欺骗性的标记,或有意不贴所要求的标记外,输入国对输入前未按规定办理标记的行为,原则上不得征收特别税或给以特别处罚”,输入前未标明原产地标记,缔约国不得征收特别税或给予特别处罚,对不正当的拖延更正行为以及加贴欺骗性标记的行为,可以征收特别税或给予特别处罚。6、“缔约国应通力合作制止滥用商品名称假冒产品的原产国,以致使受到当地立法保护的某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特殊地域名称或地理名受到损害。一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就业已通知的产品名称适用上述义务问题可能提出要求或陈述,应予以充分的同情考虑”,缔约国方必须相互合作,制止滥用商品名称假冒产品原产地的行为,不使具有特殊地域名称或地理名的产品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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