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际控制人
(一)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200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披露公司股东情况时,要求上市公司除了介绍控股股东的情况外,还必须介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并以方框图的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
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办法第六十一条界定,有如下5种情形构成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1)在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2)能够行使、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
(3)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4)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相关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时应当披露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为止。
(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持有人与股份控制人
1、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发布<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第
四十一条对控股股东作了如下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证监会新修订的年报准则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或其他法律安排能够控制公司董事会组成、左右公司重大决策的股东。
在实践中,社会公众投资者往往很容易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中获知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是谁。但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某些情况下则很难辨别。实际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东,也可以是控股股东的股东,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终要追溯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