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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派遣制度的利与弊分析——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一)派遣机构的设立门槛过高
  1、设立派遣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过高
  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注册资本是保护包括劳动者在内的所有债权人的物质保障之一。但是资本并不是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根本保障,更不是唯一的担保,过分强调资本在这方面的作用不仅不能实现债权人保护的目标,反而会遏制公众的投资需求,阻碍了许多公司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对设立派遣机构规定过高的门槛,也不利于派遣机构的设立,容易形成行业的垄断,剥夺了派遣员工选择就业单位的权利,更加不利于对派遣员工的利益维护。
  同时,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各地区、各行业之间差异甚大,规定偏高的资本额,也在某种程度上在贫困的西部地区十分不现实。而西部地区的经济落后,规定50万元的注册资本,不会有太多的投资者可能有实力进入这个领域。无形之中形成某些投资者一旦设立派遣机构就会形成对该地区该行业的垄断。一旦派遣机构形成垄断地位,可能会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派遣员工集体失去话语权。
  2、设立派遣机构的准备金数额庞大
  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派遣机构作为专业提供派遣员工的服务机构,其中的派遣员工不仅类型是很广的。数量也是很庞大的。如果强行规定为每名劳动者缴纳5000元准备金,固然可以强有力地保障派遣员工的利益,但是从实践角度来讲,它的可行性是有待商榷的。首先没有规定备用金的用途,也没有明确规定备用金的退还时间或条件。因为准备金不同于注册资本,它是不流动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能被随意地动用的,除非需要对派遣员工承担责任。对于派遣机构而言,缴纳这么大一笔准备金,并且一旦缴纳,不能被用于生产经营,将会极大地阻碍派遣机构的发展,造成大量资金闲置,同时也是财富的巨大浪费。不利于剩余劳动力以劳务派遣形式外出务工。所以,这一条文将会极大地阻碍市场中派遣机构的设立,阻碍劳动派遣的发展。打个比喻,这个规定无异于让我借钱给你,你先让我看到你还我的钱,十分的不现实。笔者认为,规范派遣机构的行为,遏制派遣机构恶意规避对派遣员工的责任,损害派遣员工的利益可以加大在事前对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的监督,加强派遣机构事中和事后违法行为的惩戒。如果从设立派遣机构之初,就认定派遣机构会违法,缴纳大量的准备金(可以说是“准备违约的赔付金”),将会把大量的设立人拒之门外,不利于劳动派遣制度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二)没有对派遣员工加入工会的问题进行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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