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笔者前文中所提到的,设立派遣机构规定过高的门槛,阻碍了大量投资者的进入,容易形成行业的垄断,剥夺了派遣员工选择就业单位的自主选择权利。一旦成为派遣员工就只能与一家或几家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太多的选择权。笔者建议,降低设立派遣机构的门槛,比如规定设立派遣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比照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但是为了加强对派遣员工的保护。可以规定准备金为5000元。
(四)明确规定要派机构聘用派遣员工的具体情形
如果不对要派机构聘用派遣员工的具体情形进行成文法的规定,可能会导致要派机构滥用劳动派遣制度,在不需要使用派遣员工的情况下,雇用派遣员工降低用工成本,规避责任。所以笔者建议立法应该明确规定要派机构聘用派遣员工的具体情形。但是为了防止规定过于细化,不适应发展的现实,建议可以使用兜底条款,遇到具体情形由法院自由裁量。笔者认为可以这样规定:“”要派机构在以下情形可以聘用派遣员工:(一)正式员工需要休《
劳动法》第
四十条规定的元旦、春节、国家劳动节、国庆节等,要派机构急需用工的情形,(二)根据《
劳动法》第
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休假时(三)其他要派机构需要雇用派遣员工的情形。
结语
《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在我国规定劳动派遣制度对派遣员工而言是绝对的利好和福音。不可否认草案的进一步修订会使要派机构雇佣派遣员工的兴趣大打折扣,草案的进一步完善将势在必行。笔者希望能够通过对草案中劳动派遣制度的利弊的分析,促成正面功能的发挥,抑制负面影响的扩大,促进劳动派遣健康发展。
【注释】赖力静,(1981—)女,重庆涪陵,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
http://www.china.org.cn/chinese/law/1177338.htm
微微:《浅谈注册资本的保障作用》,载于《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12月,第268页。
峰:《论法律的作用》,《新疆教育学院学报》,第21卷第3期,2005年9月,第119页。
旭东:载于《新公司法催生资本制度大变革》,《证券时报》,2005 年10 月28 日第6 版。
参见张丽宾:《对劳务派遣发展现状的研究》,载于《中国劳动》,2005年6月,第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