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理解是,无论是现实还是可能,现阶段无法直接探求行为人的主观世界。作为一种精神行为,司法认知对于客观世界正在演绎的另一种心理活动可能发生错误的把握。而物质证据仅仅局限于人的行为及伴随其发生的相关环境。所以,我们只能从客观的情状去分析错误是否合理、判断有无最低限度的依据。如果面对着的是妇女悲哀的祈求、激烈的反抗、极度的恐慌等等,一个正常且理性的人是不可能认为妇女自愿与之从事性行为的。除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法律推定所有人都属于正常且理性。如果行为人不可能凭借任何最低限度的、正当可行的条件相信妇女存在同意,也就没有可能基于充足理由的发生错误——无论此等相信如何真诚。据此可以认定错误对犯罪意图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推定行为人具备强奸罪犯罪意图要素(至少是鲁莽)。这并未违背正当程序、最低程度的正义感。 诚然,推定有危及被告人权益之虞。但合乎情理地推断有利于“弥合证据之间的缝隙,进而缩短实体与程序之间的距离。”[20](P30)某些“不证自明的”事实,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之下,证据反倒不能完全证明了。推定才使得司法结论成为可能。另外,对于大学专科知识水平以下的陪审员来说, 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很难确准被告人的犯罪意图,法官适时地用客观标准(法律问题)来提示他们,能够防止明显的偏离。
四.结论
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
刑法强奸罪的条款过于原则,司法解释相对陈旧,司法实践工作者对于大众性观念把握略显不足,亟待引入先进的实体定义与程序规则。分析美国刑法中强奸罪的疑难问题也许能够引发我们的灵感:
立法者应当考虑行为主体与被害人的性别中立,将正态性交与偏离性交置于同等的刑罚等级。犯罪行为是强奸罪的核心要素,明晰强制行为是关键——认定生理强制时注意把握暴力要件,防止道德与法律的混淆;认定心理强制重在理解“地位悬殊”原则。错误在某些情况下能够阻却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但这一标准需要严格掌握;要坚持“真诚并且合理”原则,公正地使用推定。
【参考文献】[1](美)道格拉斯.胡萨克:《
刑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Nora Fitzgerald and K. Jack Riley, Drug-Facilitated Rape: Looking For the Missing Pieces,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Journal, April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