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曾指出,“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现阶段,要作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符合公平的价值观,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就要求我们在具体的立法工作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统筹兼顾,在具体条文的设计上对于一般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合理界定其权利与义务,强调其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注重对其正当权益的保护,同时制止权利的滥用;对于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的拥有者强调其权力与责任的统一,督促和保障职权的有效行使,同时防范权力的滥用。
三、确保地方性法规合法性的措施
在多年的地方立法实践中,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提高立法质量,确保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方面探索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方法。实践证明,只有具有民主内涵的非人格化的科学规范的制度运作才能有效地抑制人性中固有的弱点,达到良法之治的社会效果。
1、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就是实践立法的公众参与理念,落实
立法法关于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等相关规定。推行民主化的开门立法程序,对于保障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举措有:举办立法听证会,实行重要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举办地方立法新闻发布会,针对法规草案召开座谈会,联合起草和委托起草,建立立法联系点,法规草案征求省人大代表意见等。另外,公民旁听制度、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和视频媒体实况转播人代会制度等也都是体现和推进民主立法的重要举措。
2、坚持科学立法、注重调查研究。民主与科学是人大工作的两翼,民主只有与科学相结合才能避免盲目和冲动,体现多数、尊重少数。在立法工作中,不讲民主,缺乏公众参与,所立之法就会缺乏民意基础,脱离群众;不讲科学,缺乏先进理念、制度和方法的引导,真正体现最大多数人意愿的民主也将无从实现。笔者总结,在立法中体现科学的做法有以下几种:(1)科学的立法程序。从拟订立法规划、制定立法计划到条例草案的起草、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审议、表决等各个环节都精心策划,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从程序上确保立法任务的落实。多数决制度、审级制度、统一审议制度、联组会议、辩论制度、重大问题的事先协调和请示报告制度等,都对有效集中民智、反映民意提供了科学的制度保障。(2)科学的立法内容。注重调查研究,对于法规草案中涉及的实践性较强的问题,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实地查看,尽量充分掌握第一手的、最原始的、最真实的信息,为科学的立法决策提供最准确的事实依据。同时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针对法规中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征求、采纳专家意见和建议,实现立法工作者、实践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的三结合。(3)科学的立法方法。注重现代科技手段在立法中的应用,建立人大立法网站和人大系统局域网,利用网络平台公开法规内容、立法过程、立法动态,收集立法信息,实现立法者与社会公众的直接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