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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定价的法经济学分析与规制

  通过上面的批判与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从理论上讲超高定价行为可以通过市场的作用得到抑制和平缓,但由于现实中的市场并非完全处于充分竞争状态。因此,市场在对超高定价行为调节时出现了失灵。根据市场与国家二元论的观点,这时,国家应积极通过反垄断法来对其进行适度矫正,以保持市场和社会的稳健发展。实践证明,超高定价行为的危害性并不仅仅局限于传统反垄断法理论所指责的抽象意义上对消费者社会福利的剥夺与挤占,它还可能导致社会发展进程与秩序的迟延与混乱。因此,超过定价行为不仅需要受到法律的规制,而且需要进一步得到加强。
  二、规制超高定价的可行性研究
  (一)执法困境
  综观目前世界各国有关超高定价的反垄断立法,大多数国家在相关法律条文中一般使用诸如“过高价格”、“不公平价格”、“超高正常市场竞争水平的价格”等这类字眼来对超高定价行为作出禁止规定,这虽然模糊立法技术本身虽然无可厚非,但它却给执法机关带来很多的问题。欧盟委员会在1979年发表的《关于竞争政策的第五次年度报告》中,在总结联合商标案经验教训时坦率地承认:“在查处超高定价的滥用优势地位案件中,要认定一个案件是否滥用了优势地位而确定的价格是困难的,因为还没有确立一个准确地认定应当包括成本加上合理利润的价格的客观方法。” 这客观的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超高定价认定存在的技术难度。也正是如此,美国法院一再拒绝支持一个“合理价格”标准。对超高定价的反垄断立法与执法现实给社会大众造成了一种错觉,即反垄断法对超高的规制不具有可行性,甚至有的人对规制超高定价的必要性提出巨大的质疑。尽管如此,但是当人们切身遭受到企业超高定价行为时却往往又诉诸法院寻求救济。 这种现象反映了社会大众对超高定价行为规制上的矛盾心理。一方面,人们已经事实上认识到对超高定价规制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但由于反垄断司法实践中至今尚不存在一个认定超高定价的客观标准,这使得人们担心国家干预的不确定性可能不当的打击到那些从市场激烈竞争中取胜的优秀企业,人为地扭曲市场竞争机制,所以,人们又对超高定价的可行性产生怀疑。从深层次来来讲,人们对超高定价的可行性怀疑并不是没有一定道理的。历史和现实都已经充分的证明了国家在对市场失灵进行矫正中也存在失灵,而且,这种失灵的危害所造成的后果往往比市场失灵造成的危害还要大。因此,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众多经济学派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政府的干预应受到严格的限制观点。 这对于超高定价的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问题研究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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