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场竞争文化与竞争法律制度关系辨析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市场竞争文化和竞争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的具体表现有所不同。
在通常情况下,市场竞争文化自然孕育出市场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文化形成的过程事实上就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竞争法制不断建立与完善的过程。 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竞争法律制度,无论是在立法还是法的实施上,都具有高度的科学性与效率性;而且该竞争法律制度还可以进一步醇化该国的市场竞争文化。值得指出的是,有竞争文化的国家并不一定必然存在竞争法律制度。例如新加坡,虽然新加坡目前没有专门调整竞争的立法,但它始终坚持自由市场经济,并认为竞争(包括国内竞争和国际竞争)是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以及健康的途径。 对于现已存在市场竞争文化而是否有必要建立竞争法律制度这个问题,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看法。例如香港认为其已有竞争文化而不需竞争法,欧盟不认为不需竞争法即可建立竞争文化。但从目前发展趋势来看,制定成文的竞争法成为大多数国家的理想选择。香港竞争政策委员会也在2003年制定了可为评估香港整体竞争环境和界定违反竞争行为等提供客观基准一套指引。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竞争法律制度通常先于市场竞争文化而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不是竞争文化孕育竞争法律制度,而是竞争法律制度培育了竞争文化。这通常发生在竞争法律移植的国家,最为典型的是日本。日本在1947年以美国反垄断法为蓝本制定了反垄断法,并以此为基础经过六十多年努力终于培育出日本当前优秀的市场竞争文化。值得指出的是,竞争法律制度对竞争文化的培育并不是自发的,其培育过程长短与成熟程度取决于政府对竞争文化重要性的认识与工作投入。如果政府对市场竞争文化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竞争法律制度不仅可能培育不出基本必需的市场竞争文化,而且竞争法律制度本身很可能因没有生存土壤而夭折,即法律移植失败。原因在于形式上的竞争规则不能替代竞争文化,竞争文化是竞争规则得以有效实施的保障。 国内外历史经验和现实告诉我们:发展市场经济不仅必须有健全的竞争立法和强有力的竞争执法,还必须培育良好的竞争文化。 这点对于我国市场竞争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但值得指出的是,从宏观的历史范畴来讲,竞争文化与竞争法律制度之间不存在“鸡蛋与母鸡之争”。竞争文化先于竞争法律制度存在,竞争法律制度是竞争文化发展的结果。后发国家对先发国家竞争法律制度的移植是对人类社会已经客观存在的竞争文化的肯定与认定,该行为结果将进一步促进竞争文化在世界范围的传播与发展。
第二部分 市场竞争文化内容系统分析
虽然市场竞争文化有两种不同的发育方式,但是成熟的市场竞争文化内容是基本相同的。市场竞争文化内容总体上包括市场竞争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外化产物两大部分。考虑到市场竞争意识在市场竞争文化中的主导性,我们在对市场竞争文化具体内容进行研究时,重点在于对市场竞争意识的系统分析,对于市场竞争文化的其他内容仅作必要的阐述。
一、政府营造有效的竞争环境
为了营造一个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无论是在潜在意识还是具体操作上,应落实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积极推行科学的竞争型产业政策
当今世界,产业政策法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倾斜型的产业政策,二是竞争型的产业政策。所谓倾斜型的产业政策是指国家集中必要的资金、资源和技术力量,实行倾斜性投入和扶持以加快本国主导型产业的超常发展,力求以最小的成本和速度达到缩短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或者增强国际竞争优势的目的。 这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日本最为典型。所谓竞争型的产业政策是指国家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为各类产业创造一种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使产业结构的调整顺应市场需求结构发展的趋势,让企业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自觉地进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更新换代,尽可能不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手段。 这以美国最为典型。
在成熟的市场竞争文化中,政府首先要在宏观的产业政策上贯彻与落实市场竞争原则,积极推进科学的竞争型产业政策。宏观的竞争环境通常带动微观市场竞争机制的发展。诸多发展中国家的实践证明:在缺少科学的竞争型产业政策的宏观环境下,微观市场层面上的竞争通常是难以展开的,常常充斥着各种权力寻租现象和行政性垄断行为,导致市场畸形发展。
(二)合理放松市场进入管制
虽然市场存在失灵的情形,政府有必要对市场进行适度干预。但是现代经济学研究成果表明:在市场经济社会化的进程中,市场也经历着一个逐步发育与成熟的过程,当市场达到一定成熟的阶段,某些传统意义上所谓的市场缺陷就不再是缺陷,一旦发展到这一地步,市场就会基于其先天的资源配置优势在与政府干预比较中占得上风。 从目前整个世界来看,市场自由化是一个非常显著的发展趋势。 政府应该逐步放松对市场的管制。
政府放松对市场管制的核心在于放松行业的进入管制。取得市场准入资格是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活动的必要前提。如果政府过渡的对市场进入加以管制,那么经营者则很难进入该行业市场。社会实践证明:由于政府不合理的进入管制,导致很多行业市场因为参与竞争主体的不足而得不到充分的发展。例如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英国的电信行业,1983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双寡头垄断政策》,确立了BP和莫克瑞公司在固定电信业务的双寡头垄断竞争格局。但由于这种市场结构严重影响了英国固定电信的发展,因此仅在时隔八年的1991年,英国政府就决定结束这种局面,全面开放英国的国内长途和本地电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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