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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面目的更新——从一个工具论的视角看法人的拟制性和实在性的统一

  (二)理论综合的尝试——述评兼推论
  1、法人拟制说的合理性首先在于尊重历史。在西方的历史进程中起初并没有所谓的法人,无论是松散的希腊城邦,还是强大的罗马帝国,政治与社会生活的主体都是享有自由权的公民个体。在古希腊的城邦里,民族国家的观念并不强烈,团体意义上的法人观念还没有产生。由于古希腊文明是海商文明 [10],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私有财产权及自然法之类的现代性概念得以萌芽。即使在强大的古罗马,其辉煌的法律文明中也是以私法为最发达。罗马在艺术和哲学上主要承袭希腊,本身并无多大建树。从古希腊的斯多葛,到古罗马的法学家集团,再到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那样的神学思想家,古代自然法的观念逐渐的产生、发展和成熟。自然法诉诸道德,诉诸自然伦理的要求,无论是在自然面前,还是在上帝面前,道德及自然伦理的承担者只能是作为个体存在的自然人。历史进一步向前发展,历经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神学受到巨大的冲击,古代自然法发展为古典自然法,神的理性被转换为人的理性,但是道德和自然伦理的承担者仍然只能是个体自然人。从笛卡尔开始,“我思故我在”,人的理性在世俗社会中暂时驱逐了神的理性之后开始急剧膨胀,经验主义大师休谟对事实与价值进行了深刻的区分,这一切的准备在19世纪推动了法律实证主义的产生,使法律与道德逐步的分离。但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讲,自然人从法律一经创设时即为天然的法律主体,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说的法律赋予自然人以主体资格的原因是基于伦理的要求。而法人制度的成形只是在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哲学思潮影响下,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过程中,因应资本集中及机器工业大生产的社会经济需要的一个结果。这同样如王泽鉴先生所说,法律赋予法人以主体资格的原因是因应自然人的社会生活需要。这从正式规定法人制度的《德国民法典》颁布的时代背景(1896年)中也可得到印证。
  所以法人拟制说是在尊重历史,尊重自然法观念的基础上,对社会生活的需要采取一种现实化的态度,强调法人本质的拟制性,以区别于并维护自然人作为法律天然主体的地位,维护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价值观。但是在民族国家逐步建立之后,面对强大的国家权力,仅仅依靠已经衰微的宗教和自然法观念已不足于保护个体的权利与自由,个体的自然人逐渐的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政治上产生了组织与团结的需要。经济上的需要催生了私法人制度,政治上的需要催生了公法人制度。就像当初人们依据社会契约建立国家一样,人们觉得有建立区别与国家的团体的需要,以保障和增进其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而同时,在民族国家建立之后同样有经济发展和政治管理的需要,经济与政治的双重需要与国家有限的管理能力之间的巨大矛盾也促使国家积极回应个体自然人建立团体的需要,从而在个体自然人与国家之间不仅形成经济上的而且形成政治上的公共领域,依据圣经的生活逐步世俗化为面对国家的生活。[11] 但是,法人拟制说所主张的法人的创设必须经过国王或政府的特许这一点,确是已经落后过时了的。
  “该说是特定历史背景的产物,反映了19世纪的个人主义和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现代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不再采此说。”[12] 但是所谓的现代有可能只是历史中若干因素的偶合,而作为传统的历史是绕不开的。尽管我们今天已不能完全坚持法人拟制说,但是对它的评价也不能仅仅基于历史作用的评价,而是要注意该说背后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该说所坚持的法人的拟制性对于我们明晰法人产生的历史和原因有着不可能过时的提示作用。从工具论的角度讲,法人的本质就是进行社会管理或投资经营的工具,而法人拟制说所揭示的法人的拟制性是支持笔者的这样一个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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