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降低了公司准入门槛
新《
公司法》的一大亮点在于大幅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过去的50万、30万、10 万元降低到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1000 万元降低到了500 万元,这体现了我国公司法理念中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旧法主要以资本来衡量公司的信用是对公司信用的扭曲,无论是在公司资产高于资本,还是注册资本高于公司资产的情况下,注册资本都不能反映公司信用的真实状况。资本高于资产时,公司的信用被低估,公司将浪费一部分信用,这样对整个经济的发展也都将是一种浪费;而资本低于资产时,公司的信用又被高估了,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与公司进行交易的话将始终冒着很大的风险。很明显,资本信用已经成为中国
公司法发展的枷锁,成为公司法制度创新的桎梏,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其意义不在于增加新的制度新的条文,而在于对现行公司法制度的变革,在于取消由资本信用决定的阻碍公司发展的不合理制度和约束,发展和完善公司的会计制度,并从而实现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真正的全面保护,而不像有些人所言是牺牲了债权人的利益换取效率。[4]
一个很简单却又常被媒体搞错的问题是:我国新《
公司法》要求公司首次交纳的注册资本金究竟是多少?新《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同时又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有人由此得出,我国新《
公司法》只要求首次出资六千元就可设立一个公司的结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新《
公司法》在第
26条第一款规定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的同时,紧接着又规定“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而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三万元,所以目前在我国要设立一家公司,首次交纳的出资额必须达到三万元。面对新《
公司法》的诸多变化,也许有些人兴奋得漏看了法条,得出了错误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