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课题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专题研究报告(一)》[J],《农村经营管理》2004年第9期,第20-21页。
张永丽、柳建平:《合作社立法与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总第83期,2005年11月,第99-100页。
苑鹏:《台湾农业合作社的历史演进与发展现状》[J],《中国农村经济》,1999年第4期,第63-69页。
郭铁民,林善浪:《中国合作经济发展史》(上册)[M],: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264页。
严正于2004年12月4—5日由中国改革(海南)研究院举办的中国农民组织建设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参见《国外和台湾地区的农业合作社组织》[EB/OL],http://www.xyjj.net/bbs/dispbbs.asp?boardID=35&ID=12790,2007-07-11.
以台湾青果业为例,台湾青果运销合作社社员多达9万多人,台湾水果的生产统筹安排、生产资料供给、技术指导、产品研究开发、市场拓展、产品运销、出口等具体业务都基本上靠台湾青果运销合作社来办理,从而形成了全台湾水果的大规模经营,也使果树业在台湾农业产值中名列前茅。程振:《台湾农业合作经营组织——“合作社”的发展绩效及其启迪》 ,《台湾农业探索》1999年第2期,第14-15页。
程振:《台湾农业合作经营组织——“合作社”的发展绩效及其启迪》[J] ,《台湾农业探索》1999年第2期,第14-15页。
苑鹏:《台湾农业合作社的历史演进与发展现状》[J],《中国农村经济》,1999年第4期,第63-69页。
据悉,该法草案已经出台,但笔者受资源所限,尚未见到,本文亦因此而有所缺憾。
参见苑鹏:《台湾农业合作社的历史演进与发展现状》[J],《中国农村经济》,1999年第4期,第63-69页。
参见王凤林:《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几个问题》[J],《中国合作经济》,2005年第2期,第50页;温春辉:《关于〈合作经济组织法〉制定中的几点建议(上)》[J],《中国供销合作经济》,第54页;牛若峰:《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若干问题的认识和建议》[J],《农村经营管理》2005年第1期,第10-12页。
即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自愿、自治和独立;成员民主控制;按惠顾额分配盈余;资本报酬有限,见徐旭初:《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及其它》[J],《农村经济》2003年第8期,第38-40页。
“本法所称合作社,是依平等原则,在互助组织之基础上,以共同经营方法谋社员经济之利益与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员人数及股金总额均可变动之团体。”
牛若峰:《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若干问题的认识和建议》[J],《农村经营管理》2005年第1期,第10-12页。
雷兴虎、刘水林:《农业合作社的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第93页。
Hagen Henry: guidelines for cooperative legislation, second, revised edition, http://www.copacgva.org/guide-coop-legislation.pdf,2006-06-06.
台湾地区合作社法第9条。
社员退社虽有权要求返还其入社时缴交的股金,但该返还要受一定的限制。如,若立即为该返还会严重威胁到合作社的存续与业务,则可延期返还。
Hagen Henry: guidelines for cooperative legislation, second, revised edition, http://www.copacgva.org/guide-coop-legislation.pdf,2006-06-06.
雷兴虎、刘水林:《农业合作社的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第95页。
ILO Standard cooperative act for pacific inland countries 7.3.
台湾地区合作社法第59条的该规定与其
公司法第
74条的规定相同。大陆地区
公司法第
174条规定了公司合并对债权人的通知与公告义务,并于第
205条规定了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但未能规定其法律后果,是为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