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学之集大成
李宇先
【全文】
当代大陆法系就其历史渊源而言,可以远溯至公元前450年的古罗马颁布《十二铜表法》的时代。罗马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律思想随着罗马国家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按照英国历史学家吉波(Gibbon)的观点,罗马法可以分为习惯法、成文法、成文法发达和法典编纂四个时期。因此,罗马法不是某一部具体的法律,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各个时期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法律体系和渊源颇为烦杂。在罗马国家从共和向帝制转化直至灭亡这一漫长历史时期里,罗马不仅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奴隶制的法律制度,而且还涌现出一大批灿若晨星的法学家,他们继承了古希腊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阐述其法学思想和理论,这些思想和理论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建立起反映奴隶主阶级意志和要求的法律制度,以确保奴隶主阶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始终保持统治地位,以确保奴隶主阶级对奴隶和生产资料的绝对占有和支配地位。这些法学家一方面对早期罗马法律规范和学说进行汇编或者编纂,一方面对罗马法律规范进行解说。法学家的这些编纂工作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其中在罗马法制史上最卓有成效和影响最大的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编纂工作。
查士丁尼(Flavius Anicius Justinianus)是东罗马帝国皇帝,公元527—565年在位。为了挽救罗马奴隶制国家的衰亡,恢复罗马帝国往日的辉煌,在查士丁尼的主持下,罗马的法学家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和学说汇编的工作,对罗马法进行系统的总结,其成果就是《国法大全》的编纂,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三大部分。而《法学总论》被查士丁尼钦定为罗马私法教科书,包括了“全部法学的基本原理”,成为罗马法学之集大成。查士丁尼十分重视法学研究,在《法学总论》序言中开篇就指出“皇帝的威严光荣不但依靠兵器,而且须用法律来巩固。”在编纂完《查士丁尼法典》后,考虑到初学法律的人在学习法典时可能有一定的困难,即委任法官、前宫廷财务大臣特里波尼和法学家奥斐里斯、多罗西斯编写《法学总论》,其目的是使得臣民们可以不再从古老来源中接受无益的和不正确的东西。同时,查士丁尼还在对《法学总论》审核后,将这部著作赋予皇帝宪令所具有的全部效力,也就是说《法学总论》不仅是学说的汇编,同时还具有法律效力,《法学总论》的实际作者可以说就是查士丁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