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查士丁尼的命令,《法学总论》被分四卷,共九十八篇。包括第一部分关于人的规定,这是对财产主体的规定;第二、三部分关于物的规定,这是对于财产关系的规定,包括物权、债务和继承的规定;第四部分关于契约和诉讼程序的规定。
在《法学总论》的中,查士丁尼开明宗义地指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法学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并且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而《法学总论》阐释的是私法,由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基本原则所构成。自然界给一切动物的法律是自然法。每一个民族专为自身治理制定的法律,是这个国家所特有的,被称为市民法。而出于自然理性为全人类制定的法律则为万民法。罗马法的渊源包括习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包括由罗马人民根据元老院执政官提议制定的法律;平民的决议;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大法官告示;法学家的解答。而不成文法是由习惯确立的法律,这种古老的习惯经人们加以沿用和同意而获得效力从而等于法律。查士丁尼还提出罗马人所适用的全部法律或者是关于人的法律,或者是关于物的法律,或者是关于诉讼的法律。
关于人的法律,即人法。查士丁尼认为,要很好地了解法律,就必须了解作为法律对象的人,人是权利的主体,并且坚决地维护罗马奴隶制国家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对人进行了分类,将人类首先区分为:“一切不是自由人就是奴隶。”人或者是自由人,或者是奴隶。自由人是与自由相关联的,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万物的力量或者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能力。而奴隶或者是被抓来的俘虏,或者是违反自然权利而沦为他人的附产的一部分。因为奴隶是主人的附产。因此,查士丁尼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各种权利的取得与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规定,均不适用于奴隶。奴隶分为出生时即是奴隶,或者后来成为奴隶的。女奴所生的子女,出生时即为奴隶;后来成为奴隶是因为根据万民法,即由于被俘成为奴隶;或者根据市民法,即由他人出卖而成为奴隶。同样,自由人也分为出生时即为自由人和被释放而成为自由人两种,被释放的自由人包括市民释放自由人;拉丁释放自由人;外国释放自由人。自由人和奴隶的人身权利是不平等的,同是自由人其人身权利有时也不平等的。一些人受自己权力的支配,即自权人;另一些人则受他人权力的支配,即他权人。这些受他人权力支配的人,一些人处于家长的权力之下,一些人处于主人的权力之下,而妇女作为自权人时却要总是处在家长的监护之下。他人权又包括家长权、夫权和买主权。在关于人的法律的中,查士丁尼还规定了市民身份的取得(出生、释放、奖偿、恩赐)、丧失(死亡、丧失自由权、放弃国籍、驱逐出境)、人格权(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名誉权、行为能力(其中将妇女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等法律制度。而对于奴隶,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规定奴隶的来源、地位、释放的法律制度。奴隶没有人格,不亨有市民法所规定的权利。但是,查士丁尼废除了主人可以虐杀奴隶的古代法规定,提出任何人都不得在没有法律上所承认的原因而用暴力对待或者虐待自己的奴隶,有着极大的进步意义。关于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查士丁尼对婚姻的成立、终止,收养的成立、解除,监护、保佐的取得、种类、终止作了十分详尽的规定,以确保罗马公民的亲属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得以亨有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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