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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学之集大成

  关于物的法律,即物法,又称为物权法。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第二、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前五篇中花了极大的篇幅对物权法律制度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反映了罗马帝国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的发达以及帝国首脑对所有制的重视程度。物是法律的客体,《法学总论》对物进行了分类,物分为有形体物和无形体物,凡能被触觉到的东西是有形体物,而不能被触觉到的东西则是无形体物。物法涉及所有权的取得、变更、丧失以及继承、债务(包括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查士丁尼规定,某些物依据自然法是众所共有的,有些是公有的,有些是属于团体的,有些不属于任何人,但是大部分物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个人得以各种不同方式取得,并列举了48种取得方式。物权最基础的内容是所有权,而其中可以分出地役权、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抵押权等。这些权利可以根据契约、遗嘱而被赠与、让度、遗赠和继承等方式取得,这些权利可以变更,可以放弃,但是,不得被侵犯,物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对于继承问题,《法学总论》进行了分类,继承包括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对法定继承法律顺位和原则进行了予以严格规定,以血亲的亲等作为法定继承的法律顺位,代替了过去的族亲继承顺位,以确保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被外人继承,保证被继承人的财产为自己的血亲和拟制血亲直接继承,从而使得私有财产得以永世保存下去。而对于债务问题,《法学总论》提出了债是法律关系的论点,表明债是按照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将债分为市民法上的和大法官法上的债务;分为契约之债、准契约之债、不法行为之债和准不法行为之债;契约之债又分为以要物、口头、书面和诺成的方式缔结之债。债的消灭则由于应当给付的物清偿或者经由债权人同意以他物代为清偿而消灭。《法学总论》认为侵权形成的债是从一种事物产生的,即侵权行为,包括窃盗、抢劫、财产上的损害或者人身伤害,规定了对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认定以及赔偿的依据、方式,甚至规定了某些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就构成犯罪,将损害赔偿作为法律而代替过去私人复仇的作法,确保社会秩序不至因私仇自报引起社会的混乱。
  最后,《法学总论》还对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谓“诉权”,就是指有权在法官面前追诉取得人们所应当得到的东西。诉讼必须由法官受理,分为对物的诉讼和对人的诉讼。对物的诉讼又称为回复原物之诉;对人的诉讼又称为请求给付之诉。而对于一切图谋危害国家和皇帝的人的追究则称为公诉。
  《法学总论》将罗马奴隶制法典化的基础上对奴隶主所有制进行理论论证,以保障奴隶制永存。而“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法学总论》一方面比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已有大大的进步,成为罗马奴隶制社会一部最为完善的私法,另一方面也成为后世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样板。《拿破仑法典》就是以《法学总论》为蓝本的,欧洲大陆各国均在制定民法典时无不受到《法学总论》的影响。“即使在英国,为了私法(特别其中关于动产的那一部分)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原则。”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无不打上《法学总论》的印记,足见《法学总论》对资产阶级统一法典贡献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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