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鉴定人队伍的整体素质较高,年龄结构基本合理。我市10家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现有鉴定人30名,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4名,占总人数的47%,其他学历16名,占总人数的53%;副高以上职称22名,占总人数的73%,其他职称8名,占总人数的27%。50岁以下19名,占总人数的60%,50岁以上12名,占总人数的40%。
4、所有鉴定人均参加过多次业务培训,法律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得以提高。所有鉴定人通过省司法鉴定人协会举办的岗前业务培训,取得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其中有6名鉴定人参加了为期一个月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举办的全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基础培训班。通过培训,鉴定人进一步掌握了新知识、新法规、新标准和新技术,增强了现代法治观念、公正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质量意识,为确保新设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如期正常开展鉴定业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水平起到重要作用。
5、大多数司法鉴定人能够遵循独立、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尽职尽责,实事求是, 重程序、讲质量,抓规范,不办人情案,不接受被鉴定人的吃请,对外树立了良好的形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6、除1家机构没有开展鉴定业务外,其他9家机构已开始办理司法鉴定事项,开局良好。各机构今年上半年共办理法医司法鉴定事项612件,其中,法医临床鉴定事项558件,法医精神疾病鉴定事项54件。按委托主体划分,以个人委托居多,有281件,占总数的46%;公检法部门委托228件,占总数的37%;律师事务所委托74件,占总数的12%;企事业单位委托10件,占总数的2%;其他主体委托19件,占总数的3%。鉴定意见主要用于诉讼活动,有493件,占总数的81%。鉴定人出庭1人次,鉴定意见采信数612件,采信率为100%。业务收费16.57万元。无投诉案件。
7、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鉴定工作程序比较规范。各单位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制订较系统、全面、符合各机构实际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做到制度、规范上墙,按照规定阳光作业。
二、主要困难和问题
1、受部门保护主义影响,部分县市的公检鉴定机构仍在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些由个人委托新设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被司法机关认可。其原因之一是“面向社会”的法律界定比较模糊,不同机关有不同的解释,容易造成较大的分歧,但出于侦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保留内设的鉴定机构是必要的,而不应面向社会承揽有偿的司法鉴定业务。原因之二是长期以来不符合法制要求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所造成的司法观念、管理理念严重滞后,一些部门及其鉴定机构由于利益驱动,对执行《决定》的态度不够端正,有消极抵触情绪。如一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所做了伤残鉴定,但交警部门告诉当事人必须到公安法医门诊鉴定,否则不予处理,当事人只得在公安法医门诊再次进行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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