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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新设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9、鉴定机构没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尽管各鉴定机构可以使用价值不菲的医院的设施、设备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但还不能够建立起独立的符合《决定》规定的检测实验室。目前有限的司法鉴定投入和分散重复建设,与司法鉴定集约发展以及高科技高投入的需求不相适应,而且鉴定水平难以提高,更谈不上新领域的开发。
  10、与司法鉴定有关的立法方面尚有缺失。《决定》的颁布解决了如统一管理、鉴定机构社会化、鉴定人中立等许多长期以来司法鉴定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但是也遗留下一些问题尚未解决,其中最明显的就是缺乏与司法鉴定的诉讼程序有关的规定,例如,《决定》中没有涉及到司法鉴定的启动主体,也没有明确规定鉴定人的有关权利,更没有规定当一个案件中出现多个鉴定结论时如何采信的问题,这亟需诉讼法作出相应的调整和规范。
  三、对策和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要在对《决定》和两《办法》进行认真学习、领会、正确把握主要内容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大众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贯彻落实《决定》的良好氛围,把思想统一到《决定》的要求上来,让《决定》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深入群众。
  2、理顺与司法机关有关部门之间的横向关系,建立起司法鉴定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机制。随着审判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审判机关不再实行自审自鉴,公安、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限为本部门侦查刑事案件服务,不再面向社会开展有偿鉴定业务。现在需要建立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信息沟通反馈制度,推进各部门司法鉴定工作协调一致,共同发展。实现从多个环节对所有的司法鉴定机构、人员进行监督。为了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保留内设的鉴定机构资源优势,这类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或者社会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委托,协助进行某些特定事项的鉴定。
  3、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分设司法鉴定管理职能。法医司法鉴定需求主要集中在基层,不可能要求一个普通的伤害案件的当事人也到省城、地市州去鉴定,服务诉讼、方便人民群众,是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原则。同样,发挥基层作用,构建完整体系,就近、及时指导鉴定工作,需要赋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职权,使其能够充分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当地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以及司法鉴定日常工作的管理。
  4、进一步充实、整合司法鉴定人队伍。一是需要更多的职业水准高、业务能力强的医师进入司法鉴定行业,发挥其技术专长;三是促使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从兼职逐步走向专职,减少兼职所带来的一系列的弊端,适当提高他们的劳动报酬,调动其积极性,使他们一心一意投入到司法鉴定工作中,以更优质的服务取得社会的认可。
  5、加强司法鉴定人的业务培训,建立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整体素质。一方面,鉴定人的专业知识结构先天不足且老化很快,常常不能适应鉴定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鉴定人法学方面的知识严重不足,而法医学鉴定存在的前提和目的就是为执行法律法规服务,在鉴定时难以区分清楚每一鉴定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犯罪、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不能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做出的鉴定结论必然常常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要求。这也是造成鉴定失误的原因之一。司法鉴定工作本身具有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特点,日常的鉴定工作常需要鉴定人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并进行有针对性的科学研究。这必然要求通过大力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责任意识、程序意识和标准意识,提高鉴定人依法鉴定、科学鉴定、规范鉴定的实际能力以及对先进技术设备的操作运用能力、熟练程度,更好地为司法诉讼提供优质服务,努力建立一支思想可靠、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文明公正的司法鉴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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