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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应就量刑充分辩论

刑事庭审应就量刑充分辩论


马志超


【摘要】罪与刑是刑事法律不可分割的两手,然而长期以来的重罪轻刑的观念,使得对于罪和刑的重视程度存在很大差异。表现在刑事庭审中,就是一直未能就量刑进行充分辩论。这一方面是法律规定比较笼统造成的,另一方面也与对刑事庭审定罪逻辑的认识存在偏差不无关系。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要求庭审中对罪进行辩论的同时,也应就量刑进行辩论。在司法实践中把量刑辩论引入庭审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庭审;量刑辩论;定罪逻辑;罪刑相适应
【全文】
  我国的刑事庭审制度经历了从纯粹职权主义模式向混合式庭审模式转变的一个过程。现行庭审方式是根据我国国情,在吸取了英美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德法职权主义和日意混合式庭审模式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混合式控辩庭审方式。1 根据我国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2规定,我国的刑事庭审大体上分为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两部分,其中法庭辩论又包括对事实的辩论和对法律适用的辩论。司法实践中,法庭辩论阶段的焦点往往集中在情节和犯罪构成上,基本上涉及不到量刑。本文认为这是刑事庭审程序的疏漏,并将尝试犁除庭审中就量刑进行辩论的各种障碍。
  一、刑事庭审中量刑辩论的缺失
  (一)刑事庭审中量刑辩论缺失的现状
  法律在所有的社会调节和控制手段中位于最底层,被认为是最后的方法,而刑事法律在部门法体系中,也被认为是位于其它部门法调控的最下层,体现了国家机器温和手段失效后的强力镇压。罪,是国家对行为人行为否定评价的最极端形式;刑,是这种否定评价的必然后果。罪与刑结合起来,成为刑事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两手。单纯的罪或者单纯的刑,都无法全面体现行为人触犯刑律的后果。从行为人的角度讲,因为被侦查机关发现有证据证明实施了某种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而进入了刑事审判程序,就将面临两重危险:一是行为的事实被法庭认定,面临构成犯罪而获刑的危险;二是因为存在某些具体的情节会影响到量刑,面临被判处较重刑罚的危险。
  因为刑事法律的严厉性,纵观法制发展的整个过程,其适用呈现越来越谨慎的趋势。从刑事神秘主义到罪刑法定,从疑罪从轻到无罪推定3,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社会也逐渐从歧视嫌疑人(被告人)的态度转而认为犯罪人只应承担与其罪行相称的惩罚,并对不公平的刑罚表现出了愤怒。这是社会和司法的进步。然而司法实践中对罪的谨慎和对刑的谨慎,其程度是有差异的,对罪要重视一些,对刑要宽泛一些,表现在刑事庭审中就是对罪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要求十分精确,对刑则仅仅着眼于事实的层面,在法律适用上满足于“方向正确”。当然,罪与罪的区分是显而易见的,刑的确定却必然要经过法官根据整个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通盘考虑作出裁判,但这并不是说刑具有神秘性,相反刑的确定原则与方法与罪同样载于法典而被公众周知。在刑事庭审中面临着法律极端制裁危险的被告人不仅自然地享有除非被确切地证明有罪既为无罪的权利,也应享有在有罪已经确认的情况下除非有确切的情节足以证实应判处重刑,否则应获轻刑的权利。这两方面的证明责任都在公诉方,被告人针对公诉方的控诉享有反证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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