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层面来看,虽然比较笼统,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还是规定了庭审中应就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的,前文已有说明,不再赘述。
(二)与无罪推定、法官的独立裁判权并不冲突
我国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刑事庭审进行中,对量刑进行辩论,是在依据有被判处有罪的可能性而假设有罪的逻辑前提下进行的,被告人依程序还是无罪的,与无罪推定并不矛盾。
量刑辩论与法官的独立裁判权也不冲突。从司法实践看,无论是公诉方还是辩护方对量刑的意见表态之所以慎而又慎,很大程度上就是担心干扰了法官的独立裁判权,这是一种误解。司法独立的意义,在于排除非司法程序正当参与者的参与和司法程序参与者的不正当参与,保证程序公正,从而实现公平正义。首先,非司法程序正当参与者没有参与案件的权利。由于大多案件是公开审理的,所以他们有权通过旁听、媒体等方式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也有权形成和表达自己对于案件的观点,但必须保证这种表达的方式不会进入到司法程序之内,因为他们是没有参与案件的权利的。如果参与了,比如向主审法官“递条子”、“打招呼”,在影响重大的新闻媒体上于法院判决之前发表个人对案件判决结果的武断猜测以致影响法院判决公信力等7,就干扰了法官的独立裁判权。其次,案件的正当参与者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案件,比如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对案件的意见,这是正当和合法的,不会对法官的独立裁判权产生影响。而如果采用了程序之外的参与方式,比如公诉人和主审法官个人关系很好,两人在私下见面时讨论案情,就干扰了法官的独立裁判权。在庭审中开展量刑辩论,是公诉方的职责所在,是辩护方的应有权利,是完全符合法律实体和程序规定的,于独立裁判权无碍。恰恰相反,控辩双方意见的充分交锋有助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居中作出公正的判决。
三、量刑辩论的实践意义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开展量刑辩论对于司法实践的意义
在刑事庭审中开展量刑辩论,对于推动司法实践发展所具有的效能,大体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改观现有的辩护方辩护不力的现状,保障被告人人权。辩护方的辩护利益最终还是要体现在量刑上。确认量刑辩论在刑事庭审程序中的重要地位,将使得刑罚的确定更加透明,辩护律师围绕量刑来统一组织案件整体辩护方案也会更加具有针对性,更容易取得成绩,这将有效保障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二是可以有效提高审判质量,降低上诉率和抗诉率。司法实践中已有地方开始摸索把量刑因素引入庭审的方法,并取得了不少的成绩。总体上来看,由于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对量刑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较量,最终的判决结果具有了更多的可预料性,案件的上诉率和抗诉率都有明显下降。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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