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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应就量刑充分辩论

  三是能够推动庭审改革的深入和良性进行。我国的刑事庭审模式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些特色,基本上能够适应我国的司法实践需要,其中也有一些地方不尽如人意,比如控辩双方证据不对称、辩护力差等。量刑辩论当然不会起到使庭审改革一步到位的效果,但如果能够逐步地推展开的话,相信会对庭审改革起到良好的链式反应,推动其健康发展。
  (二)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具体操作中,庭审的量刑意见应首先由公诉方提出,这是出于保护被告人正当权益的考虑,也是刑事定罪逻辑所决定的。如果公诉方在辩论开始拒绝就量刑发表意见,应视为其同意辩护方将要发表的量刑意见。
  另外,应正确对待量刑辩论存在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对量刑的引入应限于法定程序和形式,即只能在庭审的法庭辩论环节进行。应禁止公诉方在开庭之前就对量刑向法院表达意见,特别是禁止在起诉书中提出,这有可能引起主审法官的先入为主,有干预法官独立裁判权的嫌疑,将害于司法实践。需要提一下的是,有检察机关在摸索把量刑因素引入庭审的过程中初步形成了“检察量刑建议”9的方式,我们认为应当谨慎。因为“建议”无法体现控辩双方平等的含义,如果这“建议”是在起诉书中提出的,可能会导致先入为主,如果是通过庭审以外的其它方式提出的,辩护方将无法针对“建议”提出答辩,而如果是在庭审阶段提出,“建议”所进行的表态必然要引来辩护方的答辩和质疑,这样就无需称之为“建议”了。从现有资料来看,“检察量刑建议”的基本工作机制就是庭审辩论,据此我们认为还是换种说法比较妥当。
  
【注释】  1. 沙莎,姜智勇.出庭实务问题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6):40-48.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法发4号,1994年3月21日.
3. 至于我国有没有确定无罪推定的原则还有争论,不过我国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们认为,我国现行法虽然并未完全采用西方法学界的无罪推定原则,但已经将无罪推定作为一个理念确认了其基本内容。
4. 这里的社会危害性指通常情况下一般人实施本案行为,即“裸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排除了行为人本身的特定情况和情节,如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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