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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债权的融合趋势

论物权债权的融合趋势


金振朝


【摘要】物权和债权是构成大陆法系民法上财产权利的两大支柱,物权债权区分说是传统民法上的基础理论且具有相对性。现代民法上,物权与债权的融合趋势对物权债权区分说提出了新的挑战,现代民法应当适应这一趋势作出适当调整,但物权与债权分立的理论意义和制度价值仍不容忽视。
【关键词】物权 债权 债权物权化 物权债权化 融合
【全文】
  物权和债权是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两大基本权利类别,如有的法国学者认为“物权与对人权的区分构成了财产权的脊梁。”[1]物权债权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向来是学者们研讨的热点论题之一。关于二者的关系及其地位消长,最为经典的论述莫过于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在其名著《法学导论》中的一段话:“物权是目的,债权从来只是手段……随着现代经济发展带来的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债权不仅不复是旨在物权或物之享益的手段,债权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2]现代社会中,由于“债权在现代社会中的优越地位”,物权的价值化,以及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债权和物权出现了融合的趋势,即债权物权化和物权债权化。这一方面是因为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相对性,另一方面也是民法为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而演变的结果。
  一、物权债权区分理论及其相对性
  物权债权区分理论为德国民法学最主要的体系特征之一,其理论构成在康德的法学理论中即已凸现。萨维尼吸收了康德及胡果的成果,正式引入了物权行为理论,构成了现代物权债权区分说的完整形态。后经贝克尔、温德夏特、鲁道夫•索姆等德国学者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至德国民法典最终确立了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分立,标志着物权区分理论的最终形成[3]。
  总结我国学者基于上述理论对于物权债权的区分,其基本要点如下:①产生及兴盛的时间先后之别。物权的萌芽可谓在原始社会即已存在,进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后,对财产的所有、占有以及利用等法律制度涉及社会的根本,物权是财产权的核心。债权则产生于社会分工与交换,债法尤其是合同法随着资本主义的发达而逐渐强化和处于优越地位[4]。②权利性质之别。物权为支配权、绝对权,债权为请求权、相对权,这是二者最基本的区别。物权是对特定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对物进行处分和支配。债权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有权请求和受领债务人的给付,但无权支配债务人的人身、行为,即债权在法律关系主体和效力上皆具有相对性。③权利客体之别。通说认为,物权的客体是物,且原则上只能是有体物、独立物、特定物,权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如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而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至于给付的对象,可以是物、劳务、智力成果等。④权利效力之别。物权基于其支配性衍生出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具体体现在一物之上不能成立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如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两个相容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权利的效力有先后之分,如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保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而债权基于其相对性而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⑤权利设定之别。物权的设定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和公示、公信原则,而债权的设定实行任意主义。⑥权利期限之别。物权中的所有权无期限之说,并允许设立永佃权、居住权、地上权等无期限的物权。债权则须有期限,法律不允许设立无期限的债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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