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物权与债权的意义主要在于为民法典的体系化设计提供了基本依据,极大的促进了立法技术的简化,确定了当事人可以创设权利的范围,通过法律赋予不同的权利不同的保护方式,并且有利于定纷止争,避免冲突。
但是近百年来,无论是在法国还是德国,物权区分理论都曾遭到众多学者的批评。在法国,有的学者倾向于将财产权视为一体,提出“人格主义理论”和“客观主义理论”,但在现代法国民法理论中,物权和对人权的传统分类及其评价已同样成为一种传统理论[6]。在德国,有的学者指出债权已获得“类似所有权之地位”,如债权让与、有价证券上的权利表明就物权法与债权法的某些具体制度而言,简单地划定一个理论上的分界却显得很不够[7]。现代民法上,财产权客体的扩大和物权、债权的融合趋势更是对物权债权区分理论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下面对债权物权化和物权债权化分别展开分析。
二、债权物权化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物权君临之时代”已不再,即债权不仅是作为商品交换的手段存在,其本身也可以成为商品交换的对象。并且,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债权被赋予物权的效力,即“债权物权化”。债权的物权化使得债权的相对性中融入了一些绝对性的因素,物权化了的债权因而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优先性。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
根据债的相对性,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外的当事人无所谓权利义务,但在理论和法律实务中,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已取得较多的进展。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人损害,债权人可以据此要求赔偿。从性质上看,侵害债权属于侵权范畴,其理论基础即债权能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存在。传统债法中,债权仅被视为一种请求权,且被视为实现物权的手段,随着债权的财产性质增加,债权本身即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形式。当债权遭受第三人不法侵害的那一刻,债权所表现出来的属性不再是相对性,而是像物权那样的绝对性和对世性,因而侵害债权此时变成了对绝对权的侵害[8]。
(二)租赁权物权化
租赁权本是一种债权,如我国《
合同法》分则中设专章对租赁合同予以规定。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所有权本应优先于租赁权,但各国法律上普遍采行日尔曼法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不仅如此,当租赁权受到妨碍时,租赁权人不仅可以对出租人主张权利,还可以向出租人以外的第三人直接适用物权的保护方式。因而租赁权被法律赋予了某些物权的效力,被称为“租赁权的物权化”。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出于保护承租人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是房屋管理体制从注重保护所有权人利益向注重保护使用人利益的转变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