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为德国中世纪民法创立的制度,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登记,其本质特征是使得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的效力,以至于将来只能发生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 [10]。目前虽然我国物权法草案还未能获得立法机关通过,不动产交易预告登记制度尚未正式立法确立,但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经预告登记所保全的债权,不但可以对抗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也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因而预告登记也使得合同债权具有物权的性质,同样也是一种典型的债权物权化表现。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确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为债权性质,但为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体制经营模式的发展需要,保护农民利益和增强其积极性,以及为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法》和正待通过的物权法草案皆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性,并将之确认为物权的性质。尽管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局限性以及行政管制对意思自治的侵蚀,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民事权利受到影响和制约[11],学界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的界定似无争议。
(五)优先权制度
关于民事优先权,目前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如有的学者认为优先权就是指优先受偿权 [12],有的学者认为优先权是一个总的概念,其下面包括特种债权优先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优先承包经营权等一系列优先权利 [13]。法律之所以确定某些债权具有优先实现的效力,是因法律应社会生活之需要,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出于特定社会政策考虑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其作用在于破除债权平等原则以强化对某些特殊权利的保护。某些特定债权具有实现上的优先效力,又称为先取特权,法国、和日本民法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也有诸多类似的规定,如建筑物承包人优先权、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障费用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优先权不仅在效力上具有优先性,而且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还实行法定而非由当事人约定,因而具有类似于物权的属性。
此外,债权物权化趋势在所有权保留和让与担保制度中也有体现,“债权证券化”后具有类似于动产的属性,这些都作为债权物权化的例证受到学者们的关注。
三、物权债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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