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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债权的融合趋势

  随着现代社会中所有权的内容由对标的物的现实支配、自为收益向物之利用价值、交换价值与所有权内容予以分化的转变[14],和债权的地位日益优越,物权也出现债权化的趋势。
  (一)物权的价值化
  现代市场经济中,为充分发挥财产的价值,所有人不必亲自占有、使用、收益,而可将所有权的内容予以分化,将物之使用价值交由他人支配,而自己获取物之价值,这是通过用益物权实现的。在担保物权中,为满足融资需求,将物之交换价值交由他人支配,即在财产上设定担保物权,物权由本来注重对标的物的现实支配的实体权,演变为注重于收取代价或获取融资的价值权。这些反映了物权由注重所有到转向注重利用,由静态转向动态的发展趋势,即“所有权的动态化”。再如,股东通过出资获取股份,虽然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股东的财产反而可能因此增加,其股份也可以价值量化并依法转让,如此可以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此外,不动产的证券化,即将土地及其建筑物的财产权由直接支配的物权关系,转变为具有债权特性的证券形态,使原来流通性不强的土地及建筑物所有权转化为流通性较强的证券。物权价值化使得主体对物的支配由现实的支配转化为观念上的支配,从而极大地拓展了资源的利用方式,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物权自由化
  物权法定主义为物权法构造的基本支柱之一,指物权之种类与内容,均以民法或其他法律规定者为限,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15]。物权法定主义为今日世界各国物权法普遍采取,其理由已有学者作出系统归纳[16]。盖以确保物之特性,建立物权体系,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制物权之复活以及便于物权之公示,确保交易之安全迅速三者最为重要。但通说认为物权法定主义也应当缓和,即新出现的习惯若不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立法旨趣,又有一定的公示方法,可以从宽解释物权法定的内容,将其解释为新型的物权[17]。而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则认为,纵采纳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仍有一定的创设物权自由、决定物权内容自由和物权行使上的自由[18]。如相邻关系的处理,除了法律的强行规定之外,有时也不得不依靠当事人的协议约定。再如有期产权的出现,即通过有期共享购买定式合同产生的一种不动产权形式。这种定式合同赋予购买人在事先确定的期限排他性地使用特定不动产的权能。通常是由许多人长期或短期相继和轮换使用同一不动产,且这种权利可以在生前或死后转让[19]。这些现象表明,物权法定并非绝对,且物权自身也开始具备债权的某些特征,如意定性、相对性等,物权自由化有助于突破僵化的物权法定主义,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权利创设和行使自由,有利于达到物尽其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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