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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债权的融合趋势

  (三)所有权与债权的结合
  日本学者我妻荣先生在其名作《债权在近代民法中的优越地位》中论述道,“人类仅依物权形成财产关系,仅以物权作为财产客体的时代,可以说只能生活在过去和现在。但是,承认了债权制度,就可以使将来的给付预约,变成现在的给付对价价值。人类在经济生活中,除了过去和现在的财产之外,还可以增加将来的财产。”[20]表明了债权在近代民法中的优越地位并被广为引用和流传。非止如此,我妻先生还在该文第二节讨论了所有权与债权的结合。通过对现代社会中最主要的四种所有权——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工具、机械、铁路等生产设备、商品,货币的分别考察,我妻先生得出各种所有权的作用都是从对物的支配逐渐推移到对人的支配。指出“所谓所有权支配作用的增大,就是所有权本来的职能逐渐淡薄,而与其相结合的债权的色彩逐渐浓厚,这也是两个互为表里的变化”。“所有权与债权相结合,加强了支配作用,日益增加债权色彩。最后,在支配作用达到极点时,所有权就成为手段被债权否定了。”[21]我妻先生进一步以近代法抵押权中心已逐渐由所有权人的金钱借入过渡到了资本家的金钱投资为例论证了不动产的债权化。即以不动产的货币价值为标的的抵押权首先“与债权关系绝缘”,然后在其自身的流通中加强对受让人的保护,最后与流通证券相结合,从而得具备独立性和流通性,实现了债权与不动产的货币价值的结合,于是“不动产债权化”[22]。
  物权、债权的二元划分的相对性及二者之间的相互融合表明,体系化的民法对于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权利类型划分难免会存在不周延之处或模糊的“中间地带”,且在现代民法上这种中间地带有逐渐扩大的趋势。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财产权客体范围的扩大和债权地位的优越化,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的主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了变化。为适应这一变化,有的学者提出应把解决问题的着力点放在如何变革传统的物权法理论上,关键是重构开放的物及物权的概念体系[23]。还有的学者建议不制定物权法而制定财产法[24]。但是,诚如有的学者指出,在大陆法系乃至英美法系的现在乃至将来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区分物权与债权仍是主流,二者的界限在总体上仍然是不可逾越的。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构造体系,才能不允许使大陆法系民法乃至商法的大厦陷入崩溃以至于土崩瓦解[25]。因此,须认清的是,一方面物权债权的区分并非绝对,不能夸大二者之间的区别,且在一定条件下两者还会发生相互转化;另一方面也不能夸大二者之间的联系,甚至认为物权债权已经融为一体,面临财产法领域的新的发展趋势,法律势必要作出适当的调整,但尚不足以达到彻底颠覆传统理论进行根本重建的地步。这对于深入学习和把握物权、债权基本理论,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都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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