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一般价值共有与期待权——抵押权定义新解

  按照传统的说法,债权作为抵押权客体时,抵押权体现为对债权的一般价值的支配权,对债权的一般价值的支配权构成物权。这个表面看起来无懈可击的说法,实质上完全是学者们的信口开河。任何权利的支配权都是权利自身的内容,不会构成异于所支配的权利的新权利。债权之内就已经存在着所谓的支配权,因而在债权之外的支配权也不可能构成什么不同于债权的新权利,正如个别学者深刻指出的那样,债权与债权的所有权并没有什么不同,之识产权的支配权就是知识产权,债权的支配权就是债权,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也就是土地使用权……
  在上述分析之下,债权抵押权是物权的观点实在荒诞不经。对债权的支配权即是债权自身内容的一部分,债权不是物权,所谓的支配权当然也不可能是物权;反过来讲,既然主张对债权的支配权是物权,则也应该同时承认债权的物权身份。债权当然不是物权,尽管自身包含一定的物权成分。债权的性质由自身所决定,即由请求权的性质所决定,而不是由对请求权的支配权所决定。支配和处分请求权具有些许物权的特征,但支配和处分的毕竟是请求权,因而债权在本质上是请求权,并由此与物权相区分。学者们的混乱产生于对债权同时以自身为对象缺乏认识,把对债权的支配权仅仅看作债权之外的权利。
  (三)债权抵押权的内容就是对抵押权的一般价值的共有权,本质仍然是债权
  按照前述一般价值共有的概念,在债权抵押关系中,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债权的一般价值上形成共有关系。抵押人当然可以支配债权的一般价值,对一般价值的支配完全是债权自身的内容,债权不是物权,所谓的一般价值的支配自然也是债权。
  三、关于期待权
  在现行期待权学说中,未见有学者将抵押权归类为期待权,这的确有些奇怪。抵押权作为附条件的民事权利,完全满足期待权的构成要件。实际上,抵押权的内容主要分为两大项:一为期待权,一为一般价值共有权。举例说明就是:假定甲方与乙方1月1日签定合同将房屋抵押给乙方向乙方借款若干,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还款期限为5月1日。乙方从1月1日享有的是抵押权期待权,从5月1日享有的是抵押权。两种权利的差别是:抵押权期待权不是直接支配、处分抵押物的积极权能,它以消极权能的方式存在。即:抵押权人有权禁止任何人,包括抵押人本人对抵押物的侵害。而抵押权,则是直接处分和支配抵押物的积极权能。
  由于没有把相关权利理解为期待权,学者们的观点五花八门,笑话百出。王利明先生用“支配权”概括抵押权人排除其他人侵害抵押物的权利。这种观点至少存在着两个缺陷:第一,仅仅有权禁止他人侵害抵押物,这绝对称不上支配权,其与支配权的距离,相差得太远了。王先生在这里使用支配权的概念,有点儿随意了。抵押权人只是有权支配抵押物的一般价值,排除他人侵害抵押物的权利,只是前者的延伸效力而已。支配抵押物与支配抵押物的一般价值尽管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绝对是两回事。准确的说法是:抵押权人有可能支配抵押物的一般价值,而不是支配抵押物。第二,抵押权与排除其他人侵害抵押物的权利之间存在着固有的逻辑关系,而所谓的“支配权”根本无法反映出这种关系。梁彗星先生使用的是抵押权保全权的概念,保全权的概念体现出了排除其他人对抵押物的侵害的权利与抵押权之间的逻辑关联,就此而论,该概念无疑比王先生使用的支配权的概念要深刻得多。但这个概念同样难以反映排除侵害的权利的本质。道理很简单,抵押权利是一种物权,对物权进行保全,这有悖于物权的基本特征。另外,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抵押权人根本没有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也未必是抵押权人所希望追求的目标。对一个仅仅可能有的权利,并且是未必意愿实现的权利存在着保全权,这在逻辑上有点儿说不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