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与发展构想

  社区矫正发展滞后的现状,影响了我国刑罚效益的整体发挥,制约着刑事法治的现代化进程。因此,顺应时代潮流和国际刑罚趋向,从有利于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宗旨出发,打破罪犯处遇模式的封闭性,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建设,这应是我国行刑改革的重要方向。我国有关决策部门审时度势,在借鉴国外经验和对我国行刑现状周密调研的基础上,及时作出了构建和发展社区矫正的重大决策。2002年8月,上海市率先在三个街道的范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同年北京市也开始在三个区县进行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通过总结这些小范围试点工作所取得的经验,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6省(市)为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省(市),从而正式拉开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序幕。
  四、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几点构想
  (一)更新刑罚观念,实现刑事政策的合理化
  我国自古就有“治乱世用重典”的治国思想,重刑主义的观念由来已久,至今仍深植于公众意识之中。重刑观念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过分崇尚监禁刑的威慑功能,把犯罪同坐牢、蹲监狱等同起来,似乎只有这样,才能将罪犯绳之以法,社会正义才能得到伸张。对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管制、缓刑、假释等非监禁措施,许多老百姓并不完全理解,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农村地区尤其如此。一个罪犯被判处管制或缓刑后,很多人都误认为他“没事了”,不会把他同罪犯身份联系起来,甚至会引起一些群众尤其是受害人及其亲属的不满,觉得法院判决不公,轻纵罪犯;对于假释的罪犯,人们则往往误以为他已经完全恢复了自由,“出来就没事了”。每当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犯罪较为猖獗的时候,许多民众往往将其原因简单归结为处罚太轻、打击不力,多判、重判成为普遍的社会呼声。据有人在北京市进行的一项犯罪受害者抽样调查,北京市居民与其他国家大城市的居民相比,在对同一犯罪选择量刑时倾向于选择重刑,几乎没有人选择非监禁刑。在要求重判严惩的舆论压力之下,许多司法人员为了迎合民意,而在非监禁刑的适用上倾向于保守的立场。
  刑罚观念的落后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首要因素。因此,社区矫正的发展应当从观念的更新开始。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宣传社区矫正的价值和意义,倡导科学的刑罚理念,逐步淡化民众的重刑报应思想,并唤醒其对罪犯矫正事业的参与意识,改变“刑罚就是关押”、“犯罪改造是监狱的责任”等陈旧观念,从而为社区矫正的发展培育良好的社会氛围。
  另一方面,刑事决策者应当确立“有选择监禁” 的刑事政策,并以此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有选择监禁”的主要内涵是:基于监禁刑仍是一种十分必要的刑罚措施,在抗制犯罪的斗争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监禁刑本身存在诸多弊端,监狱并非矫正罪犯的理想环境,因此,一方面应从总量上控制监禁刑的适用,另一方面,应当实现监禁刑资源的合理配置,监狱只应当关押那些对社会危险性最大的犯罪人,既以有限的空间来监禁那些该监禁的人。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大力发展社区矫正,将不必要监禁或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会上接受改造,使监狱集中力量改造那些危险性较大的罪犯,实现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的相辅相成,在两种行刑方式的动态平衡中追求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