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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与发展构想

  (三)将社区矫正的发展纳入司法改革的大视野
  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主要在司法行政系统展开,但社区矫正的推行绝不是司法行政部门一家的事情,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系统过程,需要立法、司法、行刑各个环节的衔接和互动,需要专门机构和社会大众协调和配合,从深层次看,还涉及到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国家刑事司法权力的再分配。当前来看,现行刑事司法体制已不能适应社区矫正的发展,为此,应当将社区矫正的发展纳入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进程中,统筹规划。应尽快健全社区矫正组织与执行体制,为社区矫正的发展提供体制保障。建议在司法部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局,省、地市及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管理与实施,同时借鉴国外的模式,建立专职的社区矫正执法队伍。
  (四)关于社区矫正的立法要及时跟进
  就目前来看,由于相关立法滞后,使社区矫正的推行处于无法可依状态,乃至陷于“合法性危机”的尴尬局面。例如,按照一些省市搞社区矫正的做法,一般是街道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的实施,但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都由公安机关执行,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是对非监禁罪犯进行监督考察的法定机关,由司法局(所)负责社区矫正的做法显然同现行法律相抵触。再如,一些地区社区矫正 试点中借鉴西方的社区服务刑,让社区矫正对象从事一定的无薪工作。在我国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社区服务刑的情况下,这实际上是由基层司法机关创设了一个新刑种,虽然其创新精神值得赞誉,而且社会效果也不错,但这毕竟是游离于法律体系的做法,其合法性是值得质疑的。
  司法改革也要遵循依法行事的原则,应尽可能在现行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推进司法改革。对于某些确实有必要突破现行法律框架的改革措施的试点,也应当取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为尽快解决必须尽快社区矫正面临的“合法性问题”,必须加紧有关立法的制定。从长远计,笔者认为,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将社区矫正的内容纳入其中,而不是象有些学者主张的那样,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这样有利于提升刑事执行立法的整体地位,促进狱内行刑与狱外行刑的一体化。
 (五)抓紧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面很广,参与单位较多,工作流程复杂。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如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矫正效果的评估机制、缓刑与假释决定前的听证制度、信息交流与工作沟通机制、教育培训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经费和装备保障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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