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即日起禁止“金闽江8”轮更名、变更船籍港、办理过户登记、设置抵押权及光船租赁登记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同日,厦门海事法院向“捷运18”轮的船舶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该机关协助以下事项:即日起不予办理“捷运18”轮更名、变更船籍港、办理过户登记、设置抵押权及光船租赁登记手续。
【评析】
本案是一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案,涉及对船舶“活扣押”的适用条件。
一、“活扣押”的法律根据和适用条件
对船舶的扣押有两种方式,即实际扣押和限制船舶处分权,在审判实践中俗称“死扣押”和“活扣押”。所谓的“活扣押”是相对“死扣押”而言的,海事审判实践中所讲的扣押船舶一般是指对船舶的“死扣押”,也就是对船舶的实际扣押,即在扣押期间禁止船舶离开法院指定的区域,船舶不能投入营运,船舶所有人不能处分船舶,也不能设置船舶抵押权。
关于“活扣押”的法律依据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01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十二条规定的被请求人的财产包括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以及船用物料。对其他财产的海事请求保全适用
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由于“活扣押”针对的财产是船舶,因此,在上述第十八条生效后,对船舶采取“活扣押”的法律根据并非上述第101条的规定,而是《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