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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混业监管的模式选择与协调机制

  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又称综合银行,是指通过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不同业务部门,同时提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全能银行制的代表是德国,此外还包括荷兰、瑞士、卢森堡等欧洲大陆国家。在全能银行内部,通过设立“中国墙”隔离各部门的业务经营,以防范风险传染和利益冲突。银行子公司型金融集团是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主体,由其设立/控股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子公司,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企业集团。这种类型的企业集团称为事业控股公司或营运控股公司,意指除了持股外,自身也从事特定业务经营。英国的金融集团多采此种形式。金融控股公司则是指由本身不从事任何主营业务、专事行使控股权的母公司,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而形成的金融集团。这种类型的企业集团称为纯粹控股公司,以区别于上述事业控股公司。 采用金融控股公司形式的包括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等。
  不同类型的金融集团之间并非泾渭分明。德国的全能银行只能经营银行和证券业务,如要涉足保险业,必须通过设立保险子公司来进行;同时,全能银行和专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进行更大范围的融合。同样,主打金融控股公司牌的美国,也允许其国民银行设立“金融子公司”从事非银行金融业务。
  1995年以来,我国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在分业基础上各自发展,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业务范围、利益格局和监管规则。在此情况下,若借鉴全能银行制,制度变革成本无疑较高,而控股公司的方式则可以相对便捷的与现有框架对接。从实践来看,我国目前初现端倪的混业经营也正是走的控股公司路线。这其中既有中央汇金公司这样的典型金融控股公司(纯粹控股公司),也有由商业银行设立并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银行子公司型(事业控股公司)。实践已经走在前面,下一步需要做的是从法律制度层面确立混业监管的总体框架。
  三、金融混业监管的模式选择
  从国际金融混业监管的实践来看,代表性的模式主要有两种,即英国的单一监管模式和美国的多头(功能性)监管模式。
  英国在经历“金融大爆炸”、实行混业经营之后,于1997年合并原有的九类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成立金融服务局(FSA),对金融行业和金融机构统一行使监管权,成为英国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FSMA)进一步强化了FSA的职能,突出了其作为“超级监管者”的地位。
  FSA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其是以整合和“打包”的方式呈现,结构相对简化和清晰,对于借鉴者而言,在起步阶段易于操作。这也成为其最大的吸引力之所在,尤其是对于急于进行金融法律制度改革的新兴市场国家而言。 然而,FSA模式事实上是为英国这样一个高度发达和集中的金融体系量身定做的,从未打算过要成为一个“国际模式”。是英国自身的特色和条件催生了FSA,而这些特色和条件大多是新兴市场所不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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