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行政诉讼的功能
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可以体现在这样两个方面:行政诉讼对于解决行政纠纷的作用;行政诉讼对于确立规则、促进良好行政的作用。我想从这两个方面,比较一下大陆和香港的情况。
(一)行政诉讼解决行政纠纷的功能
关于第一个方面,戴耀廷教授的文章为我们提供了香港法院近年司法审查的一些统计数字。从中我们看到,从2002年至2005年的4年中,司法审查的申请数量在100-150件之间,并呈现明显的增长(但这不必然表示法院受理数量的增长);原告的胜诉率少于1/10。作者评论说,香港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和原告的胜诉比率都不算太高。他的结论是,“如我们相信香港法院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那香港行政机关的管治水平实在是不差的,是完全可以承受得起司法复核的考验的”(part 5.2)。
我愿意接受作者的结论,因为我愿意相信香港法院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如果比较香港与大陆的情况,会发现一些有趣的对照。
从一个大陆法官看来,香港司法审查的案件数量确实算不得多。这不仅是因为中国大陆法院案件数的绝对量要远远超出香港(最近几年每年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在9万件上下,见附图1),还因为平均每万人提起的案件数也要明显高于香港(大陆每万人大约0.6-0.8件,是香港的3-5倍,与英国近年的情况比较接近)。如果比较原告的胜诉率,大陆也要更高一些。中国大陆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的比例大约在14-24%之间波动;加上原告在行政机关满足其要求的情况下撤诉的,原告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比例大约能够达到30%。[8] 尽管如此,大陆民众对司法公正和行政良好的认同程度似乎要大大低于香港。
有两个因素也许能够帮助理解这一反差。
首先,大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多,除了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情况更加普遍以为,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效率不高可能是一个重要原因。如果关注一下大陆的行政复议,我们将看到行政复议在案件数量上低于行政诉讼案件(比较附图1和3),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行政行为的比例大大高于行政诉讼的比例(比较附图2和4),可以认为这一制度在消弭行政纠纷方面的作用不够。如果作者能够对香港行政裁判的情况作一个说明,也许能够印证我的猜想。
其次,大陆行政诉讼原告的胜诉率较高,似乎也不代表大陆司法审查更有效或者更公正。原告胜诉率高,一方面确实说明大陆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加强。这一点只要看大陆法院维持被诉行政行为的比例整体上大幅度下降,就能够大体了解(附图2)。另一方面,它似乎再次说明,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上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此外,在目前的状况下,假定大陆法院的独立性、权威性更有保障,可以预期原告胜诉的比例还要高。一个事实足以说明这一点:浙江省台州市法院对于被告为县政府的案件和原告10人以上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以外的基层法院“异地管辖”。3年来,这些原告通常很难胜诉的案件,却有30%以上判决被告败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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