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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读戴耀廷教授《香港的行政诉讼制度》

  综述所述,我们确实不该得出结论,认为大陆法院解决行政纠纷的功能更强。毋宁说,大陆法院在权威性和独立性上仍需加强,行政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行政复议)有待改进。
  (二)行政诉讼对改进行政管理的功能
  对于第二方面的作用,作者指出,近年香港法院判决对行政部门的冲击非常大。作者特别提到,部分人士利用司法审查作为争取权益的社会运动。文章中举了数个典型案例,令人印象深刻。虽然这几个案例似乎还不足以说明这类案件在司法审查数量的增长中起到一个重要因素,但它也许显示了香港司法审查的一个重要功能。正如作者所说的,这些案件超出了原先司法审查解决个案纠纷的作用,而担负起“在整个社会运动中的政治及策略性功能”(part 5.1)。
  中国大陆近20年的行政诉讼实践,被公认为启蒙民众和官员的法律意识的运动和一场完善法律、推进法治的运动。近年方兴未艾的“公益诉讼”,更是起到类似的作用。典型的有乔占祥诉铁道部火车票价格上浮案[10]、顾大松等诉南京市规划局批准建设紫金山“观景台”案[11]、李刚诉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收取“进津费”案[12]。虽然在这3个案件中原告都败诉了,但乔占祥的起诉导致《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及时颁布,顾大松等人的诉讼对于“观景台”最终拆除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如戴耀廷教授所观察的香港的情况一样,这些诉讼并不完全在于个人利益的补救,也不一定在于“诉讼本身的胜负”(part 5.1)。它们常常引发公共话题,并推进制度的完善。
  最后,想说一点对今后学术交流的展望。由于作者的文章不是专题的论证,而是一篇全面的介绍,涉及问题非常广泛,更由于我本人对香港的司法审查制度没有什么研究,无法提出更有针对性的评论。这种状况也许反映了大陆和香港法学学术交流还还处于起始阶段。随着今后学术交流的深入,相信我们可以就更具体的问题展开专门的讨论。
  
  附图1: 中国大陆法院历年受理和审结一审行政案件数量(略) 
  附图2: 中国大陆法院各年一审行政案件审结情况 (略) 
  附图3:中国大陆各年行政复议案件数量 (略) 
  附图4:中国大陆各年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情况 (略)
  
【注释】  何海波,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何海波《没有宪法的违宪审查:英国故事》,《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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