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似乎可以非常肯定地对“物权是因保护而合法,还是因合法而保护”的问题得出答案。然而,实际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存在所谓“原罪”的问题。应该说,“原罪”问题在我国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应当如何处理,社会上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正因为如此,有人认为物权法草案在设计时存在明显的漏洞:将因为“原罪”问题取得的财产合法化。然而,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原罪”问题真的是物权法无法迈过的一道槛吗?我认为不是这样的。尽管此前有关方面对“原罪”问题分别做出过不同的表态。但是,“原罪”问题是物权法无能为力的,也不应当由物权法对“原罪”问题做出结论。归根结底,“原罪”问题是一个有关财产取得是否合法,以及如果第一笔财产取得不合法,在此类财产的基础之上产生的收益是否合法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并不属于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民事法律规范范围内的法律问题,也不是国家民事基本法律所能够解决的问题。非常令人奇怪的是,这个问题也是很多人反对物权法草案的重要理由之一,而有关方面也没有对此进行说明并将“原罪”问题与物权保护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厘清。
我认为,物权法自从它将要实施的那一天起就必然是一部因合法而保护的法律,而不是因保护而合法的法律。作为国家基本法律规范之一的物权法实在是没有必要也不能够为所谓的“原罪”是否合法及如何处理的法律关系问题埋单。同时,物权法是一部因合法而保护的法律,判断物之来源是否合法似乎是物权保护的前提性要件。那么,财产来源(物是财产的表现方式之一)的“合法性”判断问题也就是与物权合法性有关却又超越物权合法性的问题,这一问题应当留给比物权法效力层级更高的
宪法性法律或者民法总则去解决,而不是由物权法对财产的合法性进行界定。
第二, 先制定民法典总则,还是先制定物权法的问题。
由于物权法是我国近几年的国家民法典立法规划中的重头戏,从而导致了社会各界对物权法的起草工作是如此热情地关注。因此,社会公众如此高度关注的立法,我们应当首先要搞清楚该立法草案的成果文件即物权法在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正确位置。
我们知道,规划中的民法典属于国家民事基本法律,其法律效力层级仅次于
宪法,与刑事法典、行政法典处于相同的法律效力层级,高于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物权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国家基本法律的范畴。但是,物权法只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不能够将其直接等同于民法典。除了物权法之外,民法典还包括正在起草之中的民法典总则、人格权法、债权法、侵权法、亲权法等多个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活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民法典的不同组成部分进行了划分之后,按照社会实践的不同现实需要和达成社会共识范围的不同采取分别提交立法机关表决的立法活动过程。我认为,这很可能是借鉴了我国1999年通过民法典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即债权法(也就是《
合同法》)的成功经验。正是由于这一立法过程在技术上的先后顺序处理,致使部分人将物权法与民法典等同起来。事实上来讲,物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效力层级与民法典是不一样的,民法典总则为物权法确立了一般的民事法律原则和规范,物权法在一般情况下要受到民法典总则的约束和规范。也就是说,民法典与物权法是整体与局部的法律关系,民法典总则与物权法表现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法律效力层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