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国家税权在两重层面上的确立

  第四、强调宪法和法律是税权的确立基础,意味着将国民财产权和国家财政权的冲突限制在制度框架内。论及我国现行税收合法性的危机,绝非危言耸听,已经有许多学者指出,由于我国税收领域法治氛围的缺乏,实际上导致了人民对税法认同度不够、遵从度不高等严重问题。“在只看到义务看不到权利的情况下,社会民众更倾向于将税收同我国封建时代长期存在的横征暴敛的苛捐杂税联系起来。在这样的思想氛围中,偷税逃税等行为不仅不会引起人们的谴责,反而有不少的认同者”。将国家税权确立的基础归结于宪法和法律,实际上也意味着国民可以而且应该有意识去积极努力,通过合法手段限制国家税权对自己的财产的侵蚀,而不是诉诸我国历史上屡见不鲜的暴力抗税甚至具有极大毁坏性的农民革命等极端形式。
  
【注释】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04级经济法学硕士。出处:《财税法论丛》第八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张守文:《税权的定位和分配》,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

张守文:《税权的定位和分配》,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另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004年版也对税权理论作了较多阐述,尤其是对税权体系的建构,具有独到的开创性价值。

参见建文:《何谓“黄宗羲定律”》,《学习月刊》2003年第4期。秦晖:《“黄宗羲定律”与税费改革的体制化基础:历史的经验与现实的选择》,《税务研究》2003年第7期。

实际上,《大宪章》等历史性文件宣示的非经同意不得课税等原则,也只不过是纳税人和征税者之间无力斗争的结果。很难想象,如果12世纪贵族对约翰王、17世纪议会对查理一世的斗争未能成功的话,此等理念能在英国早早的实现为法律的信条。

吕忠梅、赵立新:《税法的宪政之维》,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见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绍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或“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见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84页。因此,所谓税收的合法性可认为是人民对税收的认可与支持。

吕忠梅、赵立新:《税法的宪政之维》,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刘剑文著:《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页。

康德著:《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 156页。

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9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