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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与诉讼的法律(1999年7月8日文本)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国籍不同时,依其共同住所地国法。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既国籍不同,住所又不在同一国的,依照被收养人的
  国籍国法。
  第三章 管辖权与诉讼程序
  第一节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与其他机关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
  第四十八条
  1.如果被告住所或所在地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有管辖权。
  2.即使被告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及其他国家均无住所,但居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有管辖权。
  3.以非讼程序解决的争议,如果被请求人住所或所在地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有权做出决定;即使只有一方当事人参加程序,只要该人住所或所在地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有管辖权,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1.如果处于某法律共同体下的或者基于同一法律及事实而负有义务的众人在同一诉讼中被诉,只要任一被告的住所或所在地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有管辖权。
  2.如果主债务人与担保人在同一诉讼中被诉,只要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对主债务人提起的诉讼有权管辖,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3.如果反诉请求与本诉有关,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对反诉亦有管辖权。
  第五十条
  1.本法或其他法律明确规定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的,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2.如果案件与另一国有联系,假设案件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之间的此种联系成为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的依据时,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被排除管辖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如果外国法院在以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为被告的诉讼中,依照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管辖权规则中不存在的管辖标准行使管辖权,则在以该外国公民为被告的诉讼中,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可据此行使管辖权。
  第五十二条
  1.如果当事人至少一方为外国公民或所在地在外国的法人,且依照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该争议的事项不属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时,当事人可以协议由外国法院管辖。
  2.无论本条第一款规定如何,在因消费关系及因保险关系产生的诉讼中,如果消费者或被保险人为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自然人,当事人不得协议由外国法院管辖。
  3.如果当事人至少一方为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或所在地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法人,当事人可以协议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管辖。
  4.如果涉及本法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所指案件的管辖权,则不适用本条第一款与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1.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与第四款规定允许协议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管辖时,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可基于被告的同意行使管辖权。
  2.如果被告应诉或者对催告通知书提出权利要求或参与预审,或者在无预审时参与主要问题的审理而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则视为被告同意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管辖。
  第五十四条
  1.若依照本法规定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对案件的管辖以诉讼当事人一方有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国籍为前提,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对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无国籍人亦有管辖权。
  2.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其他机关的管辖权,参照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五十五条
  1.因非合同损害责任引起的诉讼,如果已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实施损害行为或损害结果已发生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2.依照保险人的直接责任规则而向为第三者损害赔偿承保的保险人提起的诉讼以及以损害赔偿责任为依据向债务人行使索赔权的诉讼,亦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五十六条
  因合同关系引起的诉讼,如果诉讼标的为必须或本应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履行的义务,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第五十七条
  对于具体的劳动争议,若劳动将在、已在或必须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进行,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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